關於印發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11月1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人社[2009 ]10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化工作,促進管理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各項信息化工作。
第三條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化工作按照“完整、正確、統一、及時、安全”的總要求和“五個一”的總目標,統一建設、統籌實施。各業務領域的信息化建設和套用,納入統一規劃,採用統一標準,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條 成立廳信息化領導小組,廳長任組長,信息化主管副廳長任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統一規劃各項信息化工作;審定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設方案;負責對重大信息化事項的決策等。
第五條 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廳信息辦)主要職責是:具體落實廳信息化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要求;協調、組織和推動信息化工作的開展;承擔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廳信息辦設在信息中心。
第六條 在廳信息化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各處室、廳屬事業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承擔信息化工作。
第七條 規劃財務處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立項、項目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信息化建設中需要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廳局提請立項的,由規劃財務處牽頭組織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立項檔案的編制工作,信息中心及相關業務處室、單位做好配合工作;項目實施中涉及政府採購的,由規劃財務處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進行採購,信息中心及相關業務處室、單位配合做好相關採購檔案的起草工作。
第八條 信息中心負責信息化的具體實施工作,主要包括:負責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負責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標準、技術規範和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信息網路、資料庫、套用軟體的建設開發和運行維護工作;負責網站、電話諮詢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卡等公共服務工作;對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信息系統建設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九條 信息中心要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根據各業務處室、單位提出的信息化需求,積極主動地提供優質服務,努力提高信息化成果的實用性和使用方便性。
第十條 各業務處室、單位在工作開展中需要信息化支持的,由業務部門提出書面業務需求,提交廳信息辦。廳信息辦在綜合各業務部門套用需求的基礎上,統籌提出信息系統建設、升級、改造的計畫安排,納入信息化工作年度計畫,報廳信息化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各業務處室、單位應配備或指定專人,對口承擔本業務領域的信息化聯繫工作,協助信息中心開展相關建設工作。主要包括:共同參與本業務領域需求分析和設計工作;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規範本業務領域的業務流程;審核本業務領域數據指標體系;參與信息化成果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各業務處室、單位應積極推進信息化成果在本業務領域的套用,不得向各市縣推廣使用未經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認可的套用軟體。各套用系統中的數據,由相關業務處室、單位負責內容的維護,對公共性較強的數據,按照資源共享的原則,在一定許可權控制下供其他業務部門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由各業務處室、單位自行組織開發並管理,目前仍在使用中的套用系統,經向廳信息辦備案後,可沿用目前的管理方式。待系統升級時按本辦法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納入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的套用系統,由信息中心提供運行維護技術服務,並統一按部省有關安全保密要求,開展等級保護和涉密系統分級保護工作。各業務處室、單位自行管理的套用系統,自行承擔等級保護和涉密系統分級保護工作,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 信息化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及省關於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廳紀檢部門負責對廳信息化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廳信息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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