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確保林業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協調發展,為現代林業科學發展提供強力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林辦發〔2010〕187號
  • 頒發時間: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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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畫單列市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確保林業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協調發展,為現代林業科學發展提供強力支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林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統一標淮、資源共享,互聯互通、安全可靠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 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是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決策部署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的發展戰略、重大舉措。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信息化與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是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工作的發展戰略和重大舉措。
第五條 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國家林業局信息化與電子政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國家林業局信息化管理辦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簡稱國家林業局信息辦),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實施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承辦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監督並具體實施本地林業信息化工作。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信息辦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方針、政策、規劃和現代林業發展要求,組織編制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進行論證和審批。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地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組織編制的其他行業性發展規劃、計畫,如涉及林業信息化建設內容,應當事先送國家林業局信息辦審核同意。相關規劃、計畫經批准後抄送國家林業局信息辦備案。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其他行業性發展規劃、計畫,如涉及林業信息化建設內容,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規劃、計畫經批准後抄送本單位相關部門備案。
第八條 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申請、審批、建設、驗收等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有關規定。
關係全局的重大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立項前須將項目建設方案報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未經領導小組批准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展相關前期工作,不得自行籌集經費建設。
第九條 國家林業局信息辦根據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有關要求,負責組織起草重大林業信息化項目的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檔案,經專家評審後,按基本建設程式報國家林業局或者國家有關部委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有關要求,結合當地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當地重大林業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工作。相關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綱要》、《全國林業信息化建設技術指南》和首屆全國林業信息化工作會議精神,並基於林業信息化統一平台上建設。
項目建設主要內容:包括林業網站、套用系統、套用支撐、資料庫、信息化基礎設施、標準規範體系、安全與綜合管理體系、林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運維、升級改造等。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提出的信息化擬建項目,以及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向國家申請立項的信息化擬建項目,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本地區林業信息化建設需求,經國家林業局信息辦初審後,按基本建設程式向國家林業局或者國家有關部委申請立項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林業信息化建設的安全保護等級工作執行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林業信息化建設項目,需同步制定保密方案,報國家林業局保密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保密局審批同意後申報立項。
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具有國家保密局認可的具有相應涉密資質的機構設計開發,建設必須選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認定的產品,建成後應當由國家保密局或者其認定的測評機構進行測評。未經測評或者測評未通過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建成後的國家林業局信息化套用系統、基礎資料庫和網站必須統一集成於國家林業局區域網路或外網,在一個平台上經授權後管理使用。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信息化項目應當與國家林業局區域網路或者外網實現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網路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按照《中國林業網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辦公網管理辦法》、《全國林業專網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中心機房管理辦法》和《國家林業局網路信息安全應急處置預案》有關要求實行分工負責制。
針對運行保障情況,國家林業局信息辦應當進行適時評比,對於信息內容長期得不到及時更新的國家林業局子站或者欄目,將進行通報或者實施關閉處理。網路系統運行管理和維護所需費用按財政經費渠道列入林業信息化工作經費預算。
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信息網路和信息系統的維護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當地單位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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