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海南省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瓊人勞保[2000]116號
各市縣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職業指導人員業務素質,規範職業指導人員管理,促進勞動力市場建設, 我廳制定了《海南省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考核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海南省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職業指導人員業務素質,規範職業指導人員管理,促進勞動力市場建設,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指導人員國家職業標準》,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
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從事和準備從事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指導人員是指為社會求職者擇業及就業、用人單位擇優招用人才,提供諮詢、指導及幫助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職業指導人員資格分為職業指導員、助理職業指導師、職業指導師、高級職業指導師四個等級。
第五條 從事職業指導工作的人員,必須要有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 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職業指導員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職業指導員資格考核。
(一) 具有中專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2年以上。
(二) 具有大專學歷,從事職業指導工作1年以上。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助理職業指導師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助理指導師資格考核。
(一)具有中專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5年和擔任職業指導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專科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3年和擔任職業指導員2年以上。
(三) 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職業指導工作1年以上。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職業指導師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
(一)具有中專、大專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6年和擔任助理職業指導師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5年和擔任助理職業指導師2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師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高級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高級職業指導師資格培訓合格者,可申報高級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
(一)具有中專、大專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9年和擔任職業指導師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8年和職業指導師3年以上。
(三)具有研究生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5年和擔任職業指導師3年以上,並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相應成果者。
(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3年以上,並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獲得相應成果者。
第十一條 2000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相應的職業指導人員資格考核。
(一)具有中專學歷,經職業指導人員資格培訓取得相應等級合格證書的人員,凡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8年以上者,可直接申報助理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12年以上者,可直接申報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17年者,可直接申報高級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
(二)具有大學專科學歷,經職業指導人員資格培訓取得相應等級合格證書的人員,凡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5年以上,可直接申報助理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9年以上,可直接申報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14年,可直接申報高級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經職業指導人員資格培訓取得相應等級合格證書的人員,凡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8年以上者,可直接申報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13年以上者,可直接申報高級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
(四)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職業指導工作10年以上者,可直接申報高級職業指導師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擔任其它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申報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考核,應先申報轉換職業指導人員的相應資格,經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後,領取相應的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然後再按本辦法的規定申報相應的職業指導人員資格考核。
其它專門技術職務與職業指導人員的轉換辦法為:技術員級轉換職業指導員,助理工程師級轉換助理職業指導師,工程師級轉換職業指導,高級工程師級轉換高級職業指導師。
第三章 職業資格培訓
第十三條 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培訓按照國家的規定,實行統一標準、統一教材、統一培訓制度。
第十四條 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內容依據《職業指導人員國家職業標準》制定。
第十五條 職業指導人員培訓採取集體授課與個別輔導相結合、教學與自學相結合、傳統教學與多媒體教學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省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省屬單位職業指導人員資格培訓,同時負責各市縣職業指導人員教學師資和職業指導師以上的課程培訓。市縣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本市縣職業指導人員資格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經過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者,由各級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許可權頒發“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由省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 “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合格證書”作為申報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考核的憑據。
第四章 申報程式
第十九條 申報職業指導人員資格考核,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工作成果和單位證明。
第二十條 所在單位對申報人進行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業績考核後,選擇符合條件的人選向同級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縣所屬單位推薦的助理職業指導師及以下等級人選的資格審查;海口市、三亞市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所屬單位推薦的職業指導師及以下等級人選的資格審查;高於上述等級及省直單位、中央和部隊駐瓊單位推薦的人選,由省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資格審查。
第五章 職業資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考核內容,分為基礎知識、技能考核和綜合評定。基礎知識重點考核職業指導與職業心理、人員素質測評、人力資源開發與就業、政策與法規和計算機操作及基礎知識;技能考核重點考核諮詢與指導、信息採集與處理、職業素質測評、職業設計和幫助實施;綜合評定主要對考生的日常工作、業績與成果和協調與管理能力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考核方式採用了以筆試答卷、實際操作、現場問答、模擬演示以及綜合評定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基礎知識考試採取閉卷筆試,技能考核和綜合評定為開卷考試。試題為標準化試題,採用答題卡作答。
第二十四條 職業指導人員考核評定成績採用百分制,60-79分為合格,80-89分為良好,90-100分為優秀。
第六章 證書與待遇
第二十五條 基礎知識、技能考核和綜合評定三項考核成績均為合格以上者,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核發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凡通過考核取得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職業指導人員比照中級技能、助理職業指導師比照高級技能、職業指導師比照技師、高級職業指導師比照高級技師的原則,確定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職業指導人員職業資格考核和教訓工作由各級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考核工作由海南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