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公安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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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人社發〔2011〕100號
關於印發《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公安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省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 省 公 安 廳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
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工作,建立科學、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證選人用人質量,提高人員素質,依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除下列人員外,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一)國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用的;
(三)涉密崗位的;
(四)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聘任用,並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落實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面向社會公開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及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同級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應成立由本單位領導、人事、紀檢部門和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具體負責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規模小、人員少的事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組織實施公開招聘工作。
第二章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式
第七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要求,不得對崗位的報考專業、年齡、技能等進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並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用人員;
(七)公布招聘結果,並進行公示;
(八)簽訂聘用契約,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招聘方案與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內,結合本單位崗位設定情況,根據崗位空缺和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二條 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編制數、空編數、人員結構、崗位情況、擬招聘人數;
(二)擬招聘的崗位、人數、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的組織方式和時間;
(四)考試、考核的辦法;
(五)招聘信息發布的時間、渠道等。
第十三條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省政府部門或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省級垂直管理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各市、縣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後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招聘方案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後,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在報名日前10個工作日向社會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一經公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條 招聘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的情況簡介;
(二)招聘崗位、專業、人員數量及待遇;
(三)招聘對象、範圍、應聘人員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試、考核的時間、地點、考試範圍、科目;
(六)報名方法等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章 考試、考核與體檢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採取考試或考核的辦法,考試科目或考核內容應根據行業、專業以及崗位的特點設定。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的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按崗位的招聘人數與應聘該崗位經初審符合條件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3方可進行筆試,未達到1∶3比例的,應相應遞減招聘人數。特殊崗位或緊缺專業應聘人員未達到1∶3比例的,須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筆試。面試人選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按崗位的招聘人數與進入面試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2、不高於1∶3。
筆試採取閉卷方式進行。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的筆試,以實際崗位需要的專業理論知識為主要測試科目,兼有公共基礎科目的內容;工勤崗位的筆試,以實際崗位需要的操作理論知識為主要測試科目。
面試考官為5人或7人,由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和專家組成。面試可採取答辯、情景模擬(演示)、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進行,主要考察應聘人員適應實際崗位要求的綜合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
第十九條 考試可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也可委託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部門提供命題和考試服務。
對因專業特殊等不宜公開或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簡化程式組織招聘。事業單位招聘下列人員可不經過考試,採取考核的方式公開招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二)市縣(不含海口市、三亞市)招聘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採取考核辦法公開招聘的崗位,可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直接對應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條 通過考試的人員,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其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二十一條 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聘用人員並組織進行體檢。擬聘用人員的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體檢標準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本人可在體檢結果公布後3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查,併到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一次,以複查結果為準。
第二十二條 應聘人員經考核或體檢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額,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以按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組織招聘。
第二十三條 招聘單位要及時將公開招聘中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核、體檢等環節的進展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四條 經招聘單位領導成員集體研究,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按有關程式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
第二十五條 對擬聘用人員應在招聘信息發布的範圍內進行公示。擬聘用人員公示前,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情況以及擬聘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期間存在爭議的,省直事業單位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及時報送省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縣事業單位由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調查處理。經調查不存在問題的,應予核准。
第二十六條 擬聘用人員確定後,招聘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花名冊》報送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符合聘用條件的人員,由招聘單位發出《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聘用通知書》,並將《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 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立人事關係,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聘用契約使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統一格式。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契約。
第二十九條 聘用前已參加工作的在職人員,按規定辦理工作調轉手續。其他聘用人員由遷出地公安機關憑《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聘用通知書》、《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遷入地公安機關憑《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登記表》和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在公開發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確有關人員迴避的要求。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
招聘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三條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之一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招聘,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下列辦法分別處理:不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招聘新進人員,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或者在限期內未及時改正的,責令終止招聘;情節嚴重或者拒不終止招聘的,宣布招聘無效。
第三十五條對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招聘的新進人員,應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取消考試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立即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公開招聘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海南省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招聘辦法》(瓊人勞保〔2005〕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