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
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
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提出落實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面的措施和意見建議。
(三)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和人力資源市場監管。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統籌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建設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四)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統籌全縣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創業援助制度。制定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計畫,統籌城鄉勞動者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
(五)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全縣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實施全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政策和標準,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動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統籌社會保障卡工作。
(六)落實我省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執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策。負責全縣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通過預防、調節和控制,確保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負責統籌全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執行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負責政府管理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巨觀調控政策,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長效機制,承擔國有企業薪酬監測並開展監督檢查。執行離退休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牽頭做好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扶貧工作。
(十)負責全縣勞動用工的綜合管理工作。統籌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執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實施規範,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
(十一)落實上級表彰獎勵、榮譽稱號在本縣的推選工作,負責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督查檢查工作。
(十二)負責人社系統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人社系統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行政管理崗。負責本部門日常運轉、人事管理、政策法規、規劃財務、表彰獎勵等工作。
1、承擔本部門文電、機要保密、綜合性文稿起草、文書檔案、政務公開、政務督查、提案建議辦理、重要會務組織、計畫生育、安全保衛等工作;統籌協調應急管理、定點扶貧工作;負責本部門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牽頭新聞宣傳和輿情應對工作。牽頭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工作。
2、按管理許可權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幹部管理、幹部考核、獎懲評定、教育培訓、人才和工資管理工作,牽頭開展本部門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隊伍建設,牽頭開展視窗單位作風建設;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部門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3、承擔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推進人力資源和保障綜合性改革;統籌有關辦法和實施意見的起草工作,指導業務崗位起草相關議題,負責審核和上報工作;牽頭制定重大決策風險制度並指導實施,承擔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以及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處罰聽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指導行政應訴和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法律顧問相關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放管服改革工作,負責人社系統依法行政監督查檢工作和行政審批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權力清單調整和行政審批工作;承擔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工作。
4、草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公共服務體系規劃並指導監督,統籌標準體系和平台建設,負責重點項目立項申報,推進建設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統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誠信體系建設;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牽頭開展本部門行政經費預決算工作,承擔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5、落實上級表彰獎勵、榮譽稱號在本縣的推選工作,負責全縣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導、督查檢查工作。
6、負責本部門黨建、工會、共青團、婦聯、信訪、消防、安全生產等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人力資源管理崗。負責就業促進、職業能力建設、人力資源流動管理等工作。
1、起草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新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信息管理;執行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實施就業援助和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創業政策;落實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實施;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外國人來保亭工作管理政策。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負責農民工就業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實施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縣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推動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政策措施;牽頭做好就業扶貧工作。
2、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推行終身技能培訓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技能人才培養、評價、選拔、使用和激勵政策;完善技能類職業資格制度,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落實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起草我縣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完善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指導和監督職業培訓、職業能力開發、職業技能競賽和技能人才服務工作;承擔技能人才引進、技能人才公共服務信息化建設,承擔技能人才信息採集更新和報送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落實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政策;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完善信息報送、數據統計等相關制度。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事業單位管理崗。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檔案管理等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貫徹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聘用管理、崗位設定、考核獎懲、人員調配等政策,起草或核准全縣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和公開招聘方案;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工作;落實國家事業單位工資福利政策;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政策;承擔縣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福利審核、統發工作;牽頭開展事業單位人員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統計數據和工資福利數據統計審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社會保險管理崗。負責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管理等工作。
1、制定並貫徹落實全縣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執行離退休政策;落實征地社會養老保險補貼政策措施,起草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征地項目的繳費補貼實施方案;執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和辦法;落實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管理政策,承擔職業年金日常管理和備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投資運營、財務管理、統計等管理規定;指導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負責全縣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實施;負責超過全省繳費基數上限的上報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辦理退休後生活補貼和機關工作人員流動到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單位後一次性個人賬戶補貼審核工作;牽頭做好社保扶貧工作。
2、負責推進全民參保工作;執行工傷、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工傷康復政策;執行失業預警制度,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執行工傷、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工傷、失業保險政策;負責工傷認定工作,承擔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日常工作。
3、承擔編制全縣養老、工傷、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各項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政策;監督相關社會保險政策執行情況;督查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執行、管理、調劑、收支、投資運營和保值增值等情況;落實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風險防控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統計和報送工作,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基金(資金)監督信息系統;負責受理和辦理基金(資金)案件的舉報投訴,配合查處縣內重大基金(資金)案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完成各項內容審計工作任務。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勞動關係管理崗。負責勞動關係管理、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等工作。
1、組織實施勞動關係政策,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落實國有企業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規範企業裁員行為;負責勞動契約與集體契約制度實施的協調推進工作;開展勞動標準實施工作;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實施規範;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工效掛鈎等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建設,健全勞動人事爭議多元處理機制;開展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配合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加強全縣仲裁員和調解員隊伍建設。
2、制定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組織全縣勞動保障監察員、協管員的培訓和資格認證工作;實施“兩網化”標準建設工作;負責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信息報送和發布,推動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健全勞動保障舉報投訴機制;組織查處和督辦縣內重特大案件和有關群體性突發事件,配合處理跨區域案件;組織開展全縣性勞動保障專項執法督查工作;負責人社綜治、維穩工作。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