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根據《中共海南省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辦發〔2019〕31號)和《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辦公室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保委辦〔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以下簡稱縣財政局)是主管全縣財政工作的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財政局
  • 外文名:Finance Bureau of Baoting Li and Miao Autonomous County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主管部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附則,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有關財政、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和建設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度。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縣級財力的建議,提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建設財稅政策措施和意見建議。
(三)承擔本縣財政收支管理責任。負責組織編制本縣部門預決算,編制本縣政府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草案,彙編全縣預決算草案;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推進預決算公開。組織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落實轉移支付制度。組織制定全縣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政策,指導全縣組織開展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
(四)負責最佳化國有企業資產配置,合理調劑利用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及超標準配置等國有企業資產,並對資產的配置監督管理;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和促進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指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負責對國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
(五)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定考核標準,負責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定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通過法定程式對國有企業及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向縣政府提出任免建議,根據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監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激勵和約束制度;依據法律法規,代表縣政府履行國有企業出資人的各項職責,對國有企業派出獨立監事,對國有企業財務活動及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企業國有資產及權益不受侵犯;負責查處非法國有企業資產流失、處理產權糾紛等,對全縣範圍內的國有企業存量資產、運行資本進行監督,監理和維護全縣國有資產監管信息資料庫,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國有企業資產報表匯總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財政票據。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擬訂彩票管理相關政策和辦法,按規定監督管理全縣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七)組織推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管理本縣財政資金賬戶和縣級預算單位賬戶,負責國庫現金管理、財政工資統發管理、本縣部門(單位)會計集中核算,組織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實施。
(八)按國家統一部署組織實施稅制改革,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指導監督財稅政策的貫徹和執行,探索在財稅方面更加靈活的政策體系、監管模式和管理體制,實施更加開放便利的離島免稅購物政策。
(九)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審核本縣部門單位執法執勤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車輛編制。
(十)履行地方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集中統一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本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收取本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執行企業財務制度。
(十一)辦理和監督本縣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制訂我縣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及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政策,管理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擬訂財政支持精準脫貧、生態文明建設、鄉村振興戰略、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社會治理體系、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施人才強縣戰略等政策。
(十二)牽頭制訂並組織實施我縣社會保障和就業、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等財政政策;牽頭審核匯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虛賬台賬;組織實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分析。
(十三)依法擬訂我縣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化解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風險。規範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發行和兌付地方政府債券。管理我縣國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負責我縣涉外財政、債務等國際談判工作,開展財稅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法監督和指導本縣註冊會計師行業,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五)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全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依法查處財政違法行為。制訂規範預算績效管理制度,牽頭組織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七)檢查指導各鄉鎮財政所工作。
(十八)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綜合行政管理崗(保密人事法規崗)
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保衛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負責財政政策研究;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擬訂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縣財政局部門預算、財務、國有資產、基建投資、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擬訂財政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負責財政重大決策事項和政策、財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牽頭組織公平競爭審查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辦理民事、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裁決案件;負責全縣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牽頭組織全縣財政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社保、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出國(境)管理監督和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黨建、黨員教育管理、黨風廉政建設及工青婦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綜合規劃和會計非稅崗
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建議;研究並組織擬訂我縣長期財政發展規劃;貫徹落實本縣事業單位改革財政政策;承擔綜合性政策問題調研工作;承擔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組織擬訂和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管理城鎮住房保障資金、縣級城市住房基金和單位住房基金;承擔彩票相關政策的制定和資金管理工作;承擔彩票、住房公積金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會計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縣會計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建議,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管理會計標準、內部控制規範、會計信息化標準等,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會計工作管理細則和辦法;負責全縣會計人員管理和會計人才工作;依法對本縣註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和指導;指導農村財會人員財政支農政策培訓工作;負責財政行政審批工作,管理全縣政府非稅收入;擬訂和貫徹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辦理非稅收入減免審批事項;審批全縣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制定收費標準;制定和發布全縣收費基金目錄清單;編制和匯總本縣政府非稅收入年度徵收計畫;組織實施本縣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統計和分析全縣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設定和維護全縣非稅收入征管系統收費項目庫,審核和設定本縣非稅收入項目;管理財政票據,擬訂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和政策;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預算和稅政崗
研究提出本縣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組織編制本縣部門預算,編制本縣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和預算調整草案以及中期財政規劃,彙編全縣預算草案;牽頭預算公開和預算執行工作;管理本縣預算指標和財政存量資金;管理財政項目庫;組織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工作,承擔省與本縣財政結算工作;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監控本縣財政運行情況;研究制定我縣稅制改革實施方案,協調推進稅制改革;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提出政策調整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審核認定;組織有關稅源調查、統計、分析;探索在財稅方面更加靈活的政策體系、監管模式和管理體制;實施更加開放便利的離島免稅購物政策;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照現行財政體制,落實相關專項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國庫管理崗
制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組織本縣預算執行工作;負責本縣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與管理;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彙編財政總決算、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和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負責上下級財政資金對賬和國庫資金調度,統計分析財政庫款情況;負責實施國庫現金管理制度,開展國庫現金管理;管理本縣財政資金賬戶,審批縣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統一管理本縣財政會計檔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行財管理崗
承擔黨群、行政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實施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行政經費管理制度;擬訂分管部門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牽頭擬訂保障人才強縣戰略實施的財政政策;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決算;負責軍警部隊履行地方事權經費保障工作,承擔政法、安全部門及縣法院、檢察院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支持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社會治理體系、政法機關改革等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南海維權和國家重大戰略保障區建設;牽頭擬訂政法機關經費保障政策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國防與政法口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決算;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科教文化旅遊和企業崗
承擔科技、教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我縣科技、教育經費保障政策;貫徹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相應的經費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管理科技、教育專項資金;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決算。承擔宣傳、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商務、國資等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支持旅遊、文化、商貿發展相關財政政策;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決算;指導和監督資產評估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經濟建設崗
承擔交通、工信、自然資源與規劃、生態環境、應急、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貫徹落實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實施促進本縣節能減排、生態環境保護、能源安全和糧食安全的財政政策;推動建立流域上下游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承擔糧食、豬肉等有關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擬訂分管部門專項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管理相關專項資金;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決算;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農業管理崗
承擔農業農村、林業、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及編制相關規劃;擬訂財政支持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進落實農村綜合改革相關任務;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有關支農資金;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承擔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機制的統籌協調工作;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社會保障崗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財政支持社會保障與就業、退役軍人事務、衛生健康等財政改革政策;貫徹落實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本縣公立醫院全面預算管理;管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虛賬台賬,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職業年金投資運營工作;實施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測、監管;審核本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批覆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決算;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擬訂政府採購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推進政府採購電子化改革;審批採購方式變更;審核本縣預算部門和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監督檢查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建立和管理全縣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監督管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處理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統計匯總政府採購信息;建立綠色產品政府採購制度;開展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的研究工作,推動我縣對外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資產管理崗
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行政事業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章制度,承擔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研究建立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定國有企業改革政策;組織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清查、國有企業財務會計信息統計工作;審核本縣部門單位執法執勤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車輛編制;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金融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崗
履行本縣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集中統一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負責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承擔本縣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地方金融的部門預算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業務,負責全縣農業政策性保險工作;制訂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制度,推動PPP規範發展;負責政府外債管理,參與外貸項目談判與磋商,審核辦理外貸擔保手續;承擔財稅領域國(境)外交流與合作任務;依法擬訂本縣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匯總統計全縣政府性債務和政府隱性債務數據。
根據省財廳下達全縣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控制總體債務規模;向省財廳申請和償還地方政府債券;測算政府債務風險指標;負責政府債務風險預警與債務化解工作;負責政府債務數據公開、解釋工作。提出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建議;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管理崗
牽頭組織實施全縣各項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對本縣財政監督工作的指導;擬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全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財政違法行為;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和制度;組織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預算績效標準體系、預算績效管理約束機制;組織開展政府預算績效管理、部門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財政局行政編制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由1名縣財政局領導兼任。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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