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管理,促進邯鄲市經濟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邯鄲市實際情況,制定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4-5-31
- 執行日期:1994-5-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邯鄲市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管理,促進邯鄲市經濟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邯鄲市實際情況,制定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邯鄲市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管理,促進邯鄲市經濟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河北省土地...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邯鄲市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邯鄲...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2月2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3月2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公布,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目錄 城市規劃 建設用地 建設工程 管線工程 監督管理 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 邯鄲...
用地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土地已閒置兩年以上、用地單位撤銷或遷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時,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第二十五條 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村莊為單位的規劃與建設行為。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居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活動的聚居點,包括行政村和自然村。城市(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村莊的規劃與建設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
在列入近期改造計畫的城中村和舊城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經鑑定為危房,確需改建的,改建建築不得增加建築面積,不得改變原有建築的基底、形體、高度等。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
外商投資企業從獲準臨時用地之日起繳納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臨時用地期滿,用地單位及時恢復...
市政府與區、縣政府對土地出讓淨收益(含工業用地變性差價、空閒地出讓金、出讓溢價部分等)享有同等權益。對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按規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不再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設基金。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項目,須按稅法及有關政策...
建設用地供應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過程。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建設用地的供應方式主要有兩大類:有償使用與行政劃撥。有償方式又分為三種: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人股與土地使用權租賃。
第十三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下空間使用性質、坐標和面積、垂直空間範圍、開發強度等內容。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核定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依法取得地下...
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 第五條 凡需在城市規劃區或經上級批准的控制區內徵用或臨時占用土地進行基本建設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履行報批手續。第六條 大中城市郊區的...
(三)已投入的建設資金占總投資30%以上;(四)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期限內。第二十六條轉讓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必須依照本細則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方可進行轉讓。臨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邯鄲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2003年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2月1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9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邯鄲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2003年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必須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使用性質、使用期限、位置和應當規定的外觀;核發的城市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規定土地的使用性質、使用範圍和使用期限。第...
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邯鄲市各單位...
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批准的年度建設計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批准檔案,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自接到拆遷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經審查...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邯鄲市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城市臨時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初步設計審查時,須有土地管理部門參加,並提出對項目用地的意見。土地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建設用地有關規定,不同意供應土地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第十四條 國家建設項目申請年度用地,必須持有國家...
第二十五條 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第二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
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局應自預收稅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予以批覆或向上級申報。經批准後,五日內為用地單位辦結徵用、劃撥手續,並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第十三條 用地單位在辦理徵用、劃撥土地撥款手續時,應向銀行提交經...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決定在1996.09.12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北省城市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第八條的決定 頒布單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
第二十五條 通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第二十六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住宅開發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
(六)簽訂契約。收購方案批准後,原為企事業單位用地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屬城市居民成片拆遷的,按《邯鄲市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七)收購補償。市土地...
二、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市域城鎮體系規劃、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相關工作;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