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計畫管理辦法

《建設用地計畫管理辦法》是由1996年09月18日通過的關於土地、海洋用地計畫管理的規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用地計畫管理辦法
  • 性質:規範性檔案
  • 頒布時間:1996年09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6-09-18
辦法頒布,辦法內容,

辦法頒布

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於1996年09月18日頒布本辦法,並於1996-09-18起施行,而於1987年10月15日頒布的辦法,即日起廢止。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計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用地計畫(以下簡稱用地計畫)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計畫的組成部分,是加強土地資源巨觀管理、調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實施產業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審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初步設計及審批建設用地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所有非農建設和農業建設用地。 家業建設用地是指農、林、物、漁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修建的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永久性曬場等常年性工程設施用地。
第四條
國家每年下達的建設用地計畫中占用耕地指標,是國家指令性計畫指標,並作為考評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落實保護耕地目標責任制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用地計畫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總量控制,分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
第二章
用地計畫的編制與下達
第六條
用地計畫分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四級。縣為基層計畫單位。
第七條
用地計畫的編制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編製程序執行。具體程式是:省及省以下用地計畫的編制,先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同級計畫部門的統一部署,按照國家編制年度計畫的要求,根據本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提出本地的用地計畫建議,報同級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後,分別由計畫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將計畫建議報上級計畫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
第八條
國務院各部門(含計畫單列的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和企業集團,下同)及軍隊建設項目的用地計畫,報國務院計畫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同時抄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計畫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省級計畫和土地管理部門在編報用地計畫時,應把用地計畫包括在內。其中,屬於國家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和占用耕地66.6公頃(合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133.3公頃(合2000畝)以上的項目的用地指標,應逐項列出上報國務院。
第九條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在各地和有關部門報送用地計畫建議的基礎上,匯總提出全國用地計畫建議,報國務院計畫部門綜合平衡;國務院計畫部門提出全國用地計畫草案,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用地計畫經批准後,由各級計畫部門負責下達。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用地計畫下達執行計畫,抄送同級計畫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下達的執行計畫必須與各級計畫部門的計畫相一致。 第十一條 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用地計畫,實行單列。
第三章
用地計畫管理
第十二條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納入用地計畫,必須嚴格按用用計畫程式和許可權報批。凡未納入年度用地計畫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用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和初步設計審查時,須有土地管理部門參加,並提出對項目用地的意見。土地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建設用地有關規定,不同意供應土地的建設項目不得批准。
第十四條
國家建設項目申請年度用地,必須持有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或他檔案。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項目,必須有計畫主管部門批准檔案,方可申報用地。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必須符合當村(鎮)總體規劃,並經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申請用地。
第十五條
用地計畫中的耕地指標屬指令性,不得突破。國家在編制用地計畫時,可適當留有機動指標(包括在總指標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需調整計畫、增加指標時,按計畫編報程式報批。
第四章
用地計畫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計畫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髟地計畫的管理,特別是加強計畫執行過程事的監督檢查,堅決杜絕計畫外用地。
第十七條
建立用地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第半年必須將用地計畫的執行情況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出報告,同時抄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計畫部門,並附計畫執行情況分析報告。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報告截止日期分別為7月20日和1月20日。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綜合逐級匯總的土地變更調查結果,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的實際建設用地情況報告國務院,抄報計畫主管部門。 對超出國家計畫用地的地區和單位,由計畫部門負責核減其下年度的用地計畫指標,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註銷其土地使用權,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追究當地政府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五年用地計畫和年度用地計畫的規劃、計畫體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體現土地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的綱要,是編制五年用地計畫的重要依據;五年用地計畫是分階段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中間環節,是指導編制年度用地計畫的依據;年度用地計畫是按照五年用地計畫編制的分年度執行計畫。
第十九條
五年和年度用地計畫的編制時間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同,按照國家計畫委員會規定的計畫表格編報。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0月15日由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建設用地計畫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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