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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規劃領字〔2012〕1號
關於印發《兵團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領導小組:
《兵團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已經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查,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領導小組(代章)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土資源部《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結合兵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兵團範圍內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實現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
(二)堅持節約優先戰略,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供需雙向調節,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實行差別化管理,優先保證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對口援建項目和國家、兵團重點建設項目用地;
(四)開源、節流並舉,統籌安排新增用地指標使用與存量用地挖潛盤活;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包括: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分為城鎮村建設用地指標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獨立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指標;
(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指標,包括土地開發補充耕地指標和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指標;
(三)耕地保有量計畫指標,包括耕地數量和基本農田面積。
第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六條各師(市)次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議,由師(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師發改、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共同編制,經師(市)審查後,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前報兵團國土資源局。
第七條 需兵團及兵團發改、工信等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重點建設項目擬在次年計畫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兵團行業主管部門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前,按項目向兵團國土資源局提出年度計畫建議,同時抄送項目擬使用土地所在地的師(市)國土資源局及發改、工信等部門。
第八條 兵團次年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議,由兵團國土資源局在收集兵團有關部門和各師(市)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議的基礎上,會同兵團發展改革委共同編制。經兵團規劃領導小組審查同意後報國土資源部。
第九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議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建議,內容包括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計畫建議。
獨立選址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建議分為:國家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建議;兵團審批、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建議;其他建設項目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建議。
(二)土地利用年度分析報告,內容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當年土地利用計畫執行情況、下一年度國民經濟巨觀形勢研判和用地供求分析及保障對策。
第十條 兵團國土資源局根據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分解方案,報請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領導小組審查後下達各師(市),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師(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兵團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分解方案,經師(市)審查同意後下達,報兵團國土資源局備案。
第十一條 兵團依據各師(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情況、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分解下達各師(市)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指標分解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土地後備資源等情況確定。
耕地保有量計畫指標分解依據兵團下達各師的年度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確定。
第十二條 在兵團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下達之前,各師(市)可按照上一年度下達計畫指標的30%—50%預安排使用指標,用於兵團確定的急需開工項目,待年度計畫指標正式下達後予以核銷。
第十三條 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沒有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責任。
年度實際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補充耕地應當不低於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確定的指標。
第十四條 各師(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台賬。在建設用地審查中確認並根據批准檔案及時核銷計畫,對新增建設用地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次月五日前將累計上月末的計畫使用情況報兵團國土資源局,作為各項計畫執行跟蹤和監督的依據。
第十五條 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半年報告制度。各師(市)國土資源局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向兵團國土資源局報告上半年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並於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向兵團國土資源局預報本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內容,包括計畫執行情況、土地利用結構與情況分析、億元GDP用地情況、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用地的相關分析、存在問題、改進建議等。
第十六條 兵團國土資源局對各師(市)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每年九月和次年一月分別對各師一至八月和全年土地利用計畫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和年度評估考核。師(市)國土資源局必須在八月二十日和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對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執行情況的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兵團國土資源局。
第十七條 中期檢查、年度評估考核以計畫台帳、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建設用地審批備案、建設項目供地備案、土地整治項目驗收及耕地確認檔案等為依據。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年度。
第十八條 考核結果報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領導小組並作為分解下達次年計畫的依據之一。對認真執行新增建設用地計畫、超額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節約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的,給予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第十九條 各師(市)節餘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經兵團國土資源局確認後,允許結轉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