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暫行辦法

運城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和規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最佳化發展環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根據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進一步深化和規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民主評議基層站所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山西省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是指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對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的工作作風進行公開評價,推動政風行風建設的一項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 全市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必須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為基礎,以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為核心,以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目的,以民眾滿意為標準,為推動全市經濟社會轉型跨越發展、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服務。
第五條 各級政府成立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負責對民主評
議政風行風工作進行統一領導。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評議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章 評議對象及內容
第六條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的評議對象包括政府所有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重點是具有行政執法、經濟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與人民民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部門和行業。
第七條 各級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根據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民眾反映問題情況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確定納入或退出年度集中評議的部門、行業。各級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部分部門、行業或單位為年度重點評議對象,對其進行重點督導和評議。未納入集中評議範圍的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自行組織本系統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
第八條 對於民眾滿意度較高、連續兩年在本類別排名第一的部門(行業),可在下一年度列為免評對象。上一級政府確定的重點評議對象不得列入免評範圍。
第九條 政風行風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信息公開。認真落實公開責任,健全公開制度,拓寬公開渠道,在政策法規、辦事流程、收費標準、辦理時限、服務承諾等方面做到應公開盡公開。
(二)依法辦事。全面正確履行職責,嚴格依法依規辦事,嚴肅查處濫用職權、執法不嚴、辦事不公以及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問題。
(三)優質服務。端正服務態度,認真落實便民利民措施,堅決糾正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和刁難民眾、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
(四)廉潔自律。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堅決整治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等問題。
(五)制度建設。認真落實政風行風建設責任制,積極完善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對民眾反映問題的受理、整改和反饋機制。
第三章 評議方法及程式
第十條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採取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上下聯動,突出重點、全面評議,自評為主、督導為輔的方法進行。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行業)按照屬地評議為主的原則,統一參加當地政府開展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
第十一條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原則上一年為一個評議周期。評議的基本程式包括:
(一)組織籌備,宣傳發動。建立工作機構,制訂實施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和程式,選聘政風行風監督員,宣傳發動民眾,參評部門(行業)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和政風行風建設目標等。
(二)徵求意見,自查自糾。通過“政風行風熱線”欄目、“政風行風面對面”活動等載體和途徑,採取調查走訪、召開民主評議對話會及公布舉報電話、信箱、網址等方式,廣泛收集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在政風行風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三)開展評議,整改落實。組織召開民主評議對話會,服務對象、辦事民眾、政風行風監督員、新聞媒體與參評部門(行業)負責人進行“面對面”或“背靠背”的評議,通過擺事實、講道理,全面客觀地評議參評部門(行業)的政風行風建設情況,重點評議存在的問題。針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及時向本級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報告整改結果。暫時不能解決的,要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實期限。
(四)組織測評考核,綜合評定結果。各縣(市、區)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通過多種方式對參評部門(行業)政風行風建設情況進行民主測評,並對其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綜合評定結果。
(五)總結工作,運用結果。召開會議通報評議結果,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第四章 民主測評和工作考核
第十二條 民主測評是指按照依靠民眾、公平公正、科學評定的原則對各級政府和參評部門(行業)政風行風建設情況進行的量化評定。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創新測評工作,不斷提高測評工作科學化水平。民主測評主要包括以下六種方式:
(一)即時測評。在政務大廳、基層站所、視窗單位等場所安裝“即時測評系統”,由服務對象、辦事民眾作出評價。
(二)現場測評。在服務對象比較集中的黨群機關、政府駐地、政務大廳、基層站所及沿街門店等場所面向民眾進行問卷測評。
(三)集中測評。從服務對象資料庫中,隨機抽取定量評議代表集中進行問卷測評。
(四)領導直評。從各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中各抽取若干名領導同志直接評議市直參評部門(行業)。從市直、縣(市、區)直參評部門(行業)抽取若干名中層以上幹部,分別對各縣(市、區)、鄉(鎮)的政風行風建設情況進行測評。
(五)簡訊測評。從服務對象資料庫中,隨機抽取定量評議代表進行簡訊測評。
(六)網路測評。在網際網路上搭建測評平台,動員民眾通過網路進行測評。
第十三條 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結合年度評議工作重點,統一制定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各級各部門按照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結合實際對被考核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評分。
第十四條 評議結果由民主測評和工作考核兩部分組成,其中:民主測評占70%,工作考核占30%。
第十五條 參評部門(行業)的評議結果實行逐級上報制度,縣(市、區)各參評部門(行業)的評議結果要報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按照下一級評議結果占60%、本級評議結果占40%的比例匯總成績。
第十六條 各級參評部門(行業)在工作過程中有先進經驗或做法在全國或全省推廣的,經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審定可酌情加分;工作態度不端正或有明顯工作失誤,導致工作延誤造成不良後果的,經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審定可酌情扣分。
第五章 評議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評議結果要向社會公布,並向本級黨委、政府和被評議部門(行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或通報。
第十八條 評議結果納入各縣(市、區)、市直參評部門(單位)目標責任考核。評議結果排名最後一位的縣(市、區)、各個類別排名最後一位的部門(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原則上不能被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九條 對綜合排名前茅的部門(行業),由各級政府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 市政府對每類三分之一的部門(行業)予以表彰,由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審定。受市政府表彰的參評部門(行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綜合得分在本類別前列;
(二)部門(行業)及單位幹部職工在該年度沒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三)本部門或本單位沒有被中央、省主要新聞媒體曝光的政風行風問題。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表彰5個縣(市、區),由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審定。受市政府表彰的縣(市、區)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綜合得分排在前列;
(二)能完成上級政府下達的各項主要經濟社會發展指標;
(三)四大班子領導沒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四)本級及下級參評部門(行業)沒有被中央、省主要新聞媒體曝光的政風行風問題。
第二十二條 受省政府表彰的縣(市、區)由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推薦,推薦對象必須同時具備與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相同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對於民眾滿意度較低、排名靠後的單位,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對於連續兩年民眾滿意率低、排名靠後,或社會反映強烈、不正之風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對評議中提出的問題能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甚至邊評邊犯的單位,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以及參評部門(行業)評議周期內發生重大政風行風問題且被中央、省新聞媒體曝光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表彰資格。
第六章 評議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具體部署、依靠人大政協支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引導新聞媒體積極配合、人民民眾廣泛參與、糾評建相互促進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各參評部門(行業)要成立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負責對本系統評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領導組下設辦公室,一般設在本單位的辦公室,負責協調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要認真組織開展民主評議基層站所工作,重點完善鄉、村兩級評議工作機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政風行風民主直評工作體系。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要在當地廣播電台和電視台開辦“政風行風熱線”、“政風行風面對面”等政風行風類節目,接受民眾建議和意見,受理民眾舉報和投訴;參評部門(行業)要通過舉辦民主評議對話會,認真傾聽民眾意見和建議,解決實際問題,加強政風行風建設。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廣播電視台要在人員、辦公場所、采編設備、播出時段等方面為“政風行風熱線”和“政風行風面對面”欄目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三十條 “政風行風熱線”節目採用熱線直播的方式進行,實行市、縣兩級聯動的工作模式,由市直參評部門(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員和相關業務科室工作人員現場接聽民眾電話、回答民眾提問,同時,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行業)的幹部職工要同步收聽,隨時解答職責範圍內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政風行風面對面”節目實行提前報告制度,各縣(市、區)在活動舉辦前向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報告活動預案,由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統一協調錄製事宜;實行提前公告制度,各縣(市、區)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要通過當地媒體提前發布公告,公開向民眾徵集問題;實行事先暗訪制度,各縣(市、區)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要提前組織暗訪,製作暗訪短片,在活動現場插播。各縣(市、區)“政風行風面對面”活動錄像資料要及時上報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各參評部門(行業)召開民主評議對話會要建立“會前發現問題定主題、會上圍繞主題找不足、會後突出追蹤抓整改”的工作機制,會前要通過問題調查確定對話會主題,提前在媒體上予以公布,並組織媒體記者針對主題進行明查暗訪,錄製暗訪短片在對話會現場插播,由相關部門領導給予解答。會後,部門(行業)要針對對話會中民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落實,並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反饋。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要通過派出檢查組明查暗訪、組織行政區域間交叉暗訪、組織政風行風監督員和新聞媒體督查調研等方式,加強對參評部門(行業)政風行風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責任追究意見,情節嚴重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追究領導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要定期通報或曝光查實的政風行風問題,經通報和曝光的單位不能參加年度政府組織的各項評優,當事人及單位負責人不能被評為先進工作者或優秀公務員,年度公務員考核不能被評為“優秀”或“稱職”等次。
第七章 政風行風監督員的選聘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政風行風監督員由各級、各部門(行業)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按條件選聘,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老幹部、人民團體、新聞單位、行業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參評部門(行業)的監管或服務對象中產生。
第三十七條 政風行風監督員聘期為兩年,到期後自動解聘。由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向監督員頒發聘書和監督員證,監督員憑證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政風行風監督員對部門(行業)政風行風建設情況有了解知情、監督檢查、質詢評議和批評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各部門(行業)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要認真做好政風行風監督員的管理工作,為其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政風行風監督員主要通過以下四種方式開展工作:
(一)各級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每年召開1-2次政風行風監督員座談會,聽取意見,溝通情況,研究討論開展政風行風監督活動的有關工作;
(二)政風行風監督員按照分組情況,定期通過召開座談會、明查暗訪、問卷調查等形式,對各參評單位開展監督工作;
(三)政風行風監督員每季度至少要提交一份督查情況報告,及時反映參評單位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由各級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對情況調查核實後進行督辦落實,促其整改;
(四)積極參加“政風行風熱線”和“政風行風面對面”欄目,對部門(行業)解決民眾問題情況作出點評。
第四十條 各級政風行風監督員在聘任期內不得兼任參評部門(行業)自聘的監督員。各級政風行風評議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政風行風類欄目組工作人員均不得擔任參評部門(行業)自聘的監督員。
第八章 評議工作紀律
第四十一條 參評單位及參與組織實施評議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評議工作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二)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三)利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四)接受參評部門(行業)安排的請客送禮、娛樂活動和旅遊考察等;
(五)利用評議之便向參評部門(行業)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將檢查組行程向被檢查單位透露,或替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說情,隨意向外界公布檢查錄像、文字資料,或刪除錄像資料;
(七)未經當事人同意向參評部門(行業)提供投訴舉報問題的單位或人員情況。
第四十二條 參與組織實施評議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參評單位違反工作紀律的,直接取消評優資格,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積極鼓勵各縣(市、區)、各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創造性地開展政風行風建設和民主評議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風行風評議領導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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