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大足縣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為了規範和深化全縣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促進依法行政,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進一步深化和規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重慶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深化全縣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促進依法行政,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進一步深化和規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重慶市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是指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由糾風辦組織協調,依靠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的參與,通過對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行業的工作作風進行公開評價,推動政風行風建設的一項民主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縣各級政府部門和各公用事業單位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政風行風評議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為基礎,以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為核心,以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為目的,以民眾滿意為標準,促進和諧大足的構建。
第五條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靠人民民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把政風行風建設定於全社會的監督之下;
(二)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既要切實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問題,又要注重製度建設和體制機制創新;
(三)堅持邊評邊改,評改結合,把落實整改、解決問題貫穿於評議工作的全過程;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開門納言,開門評議,開門整改;
(五)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就要管行風。
第二章評議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本縣行政執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和公用事業單位都要結合本單位、本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訂切實可行的開展政風行風評議工作方案,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七條縣政府糾風辦直接組織政風行風評議的重點對象是:縣級部門中與民眾關係密切、與發展環境改善有關的具有行政執法、管理、收費、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評議具體對象的確定,可以根據社會各界民眾集中反映的熱難點問題以及與民眾關係密切的單位中選定。評議的主要內容為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的情況,糾正部門行業不正之風、加強部門行業作風建設等情況。
第八條縣政府糾風辦也可以根據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確定部分縣級重點部門或單位,直接組織評議或進行重點聯繫、指導。
第三章評議的方法和程式
第九條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分類評議、綜合評定的方法。垂直管理的單位和行業,按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主要參加當地政府(辦事處)統一開展的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
第十條當年確定的被評議單位較多時,可根據評議對象的工作職能和性質分為行政執法、經濟管理和公用事業單位分類施評。
第十一條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原則上兩年為一個周期,於第一年4月開始,次年11月結束。評議的基本程式:
(一)組織籌備,宣傳發動。建立工作機構,制訂實施方案;召開動員大會,宣傳發動民眾;被評單位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政務運行或辦事的程式、標準,服務承諾事項和政風行風建設目標等。
(二)徵集意見,自查自糾。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各種途徑和載體,採用走訪、座談、發放徵求意見函、委託社會機構協助調查、開展有獎徵集意見、糾風辦及其他組織和部門幫助查找等形式,廣泛收集民眾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開展自查自糾。
(三)開展評議,整改落實。被評單位針對評議中查找的問題,積極制定整改措施,主動整改。整改情況、整改結果要及時向糾風辦、評議代表和社會各界民眾通報;暫時不能解決的,要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實期限。
(四)組織民主測評,綜合評定結果。通過區分不同類別評議對象,開展綜合測評,並結合“效率革命”系列活動對該單位的效能考核情況,對各單位得出最終的考核評價結果。
(五)總結工作,運用結果。綜合評定結果確定後,召開總結會議通報評議結果,表彰先進,激勵後進,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
第十二條自行開展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的單位可結合實際自行確定評議的方法和程式。
第四章綜合評議的方法
第十三條對被評單位的綜合評議採取民主測評與工作考評相結合方式。
第十四條對被評議單位綜合評議結果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一)被評議單位的直接管理服務對象的測評情況(可採用服務對象當場測評、召開管理服務對象座談會點評等方式,同時,在評議周期內,“效率革命”系列活動效能考核中管理服務對象對該單位的測評情況一併納入計算)(60%);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民眾代表的測評情況(可通過新聞媒體、網路、社會調查等方式)(30%);
(三)糾風辦組織進行考評的情況(10%)。
第十五條上述(一)(二)(三)的測評分值以實際得分之和為被評單位綜合得分。
第五章評議結果的運用
第十六條對民主評議政風行風的綜合評定結果實行按分值高低排序,並作為“效率革命”系列活動效能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對綜合評議結果靠前的單位,在縣級主要媒體進行通報表揚,並作為該單位及單位負責人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十八條對綜合評議結果差的單位,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責令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進行適當組織處理,並於次年納入重點評議單位。
第六章評議的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總體部署,人大、政協支持,糾風辦組織協調,部門和行業各負其責,人民民眾廣泛參與,引導新聞媒體積極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各級各部門要為評議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被評單位和行業的主管機關要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對本系統評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糾風辦負責組織制定評議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抓好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街鎮鄉可結合當地的實際,在縣政府糾風辦指導下,自行確定重點評議單位,自行確定評議方法、評價體系,大膽探索和創新。
第七章評議工作紀律
第二十二條被評單位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嚴禁弄虛作假,編造評議資料;嚴禁刁難或報復投訴舉報單位或個人;嚴禁其他故意損害評議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評議代表及其他參與民主測評和考評的人員嚴禁接受被評單位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以及安排的娛樂活動、吃請和旅遊考察等;嚴禁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民主測評和考評資料;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嚴禁其他故意損害評議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參與組織實施評議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被評單位違反規定的,直接列為年度評議較差或最差單位,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政府糾風辦負責解釋。各街鎮鄉可結合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縣政府糾風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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