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事活動審批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規定,體育賽事活動應當堅持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最佳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最佳化服務。

歷史制度,審批改革,

歷史制度

《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我國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解放軍、各行業和各院校舉辦的內部體育競賽,依據該辦法制定相應的審批登記制度。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每年年底統一審批、制定第二年體育競賽計畫,由各級單項體育協會或經審批機關授權的單位管理和組織實施。
2016年5月9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決定》,決定廢止《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審批改革

我國的賽事行政審批制度由來已久,曾經凡是在國內申辦各種賽事,都必須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報批,從全國性的綜合性運動,如全國青年運動會到市場化運作的國際賽事,如義大利足球超級盃,甚至是民間社會團體舉辦的民眾性賽事等都需要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消防部門、公安部門等政府機關的正式批准之後才能舉行。
由此賽事審批制度遭到了各方詬病,對審批制度的改革也逐漸開展起來。2014年3月初在政協雙周協商會上,姚明即提出“取消賽事審批激活體育市場”的建議並被採納。2014年9月國務院李克強總理主持的國務院常務工作會議上,提出部署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並取消商業性和民眾性體育賽事的審批制度,是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制度放寬的一個重要信號。
2014年12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關於推進體育賽事審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取消審批,依法管理。
除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少數特殊項目賽事外,包括商業性和民眾性體育賽事在內的全國性體育賽事審批一律取消。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加強體育賽事服務,切實防範辦賽風險。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對涉及體育賽事審批的規定摘錄如下:
第六條 體育總局以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綜合性運動會申辦管理規定申辦,報國務院批准後舉辦。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地方體育總會主辦的所轄區域內的綜合性運動會自行確定申辦辦法。
第七條 申辦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程式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申辦。
以下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年度外事活動計畫,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報體育總局或國務院審批:體育總局主辦或共同主辦的重要國際體育賽事活動,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亞洲錦標賽、亞洲杯賽,涉及奧運會、亞運會資格或積分的賽事,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的跨省(區、市)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區域等特殊領域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
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辦,或與地方共同主辦但由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需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畫,原則上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
地方自行主辦,或與體育總局相關單位或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共同主辦但由地方主導的國際體育賽事活動,由有外事審批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審批,不列入體育總局外事活動計畫,但應統一向體育總局備案。
其他商業性、民眾性國際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地方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八條 舉辦需要行政許可的體育賽事活動,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條 除第七、八條規定外,體育總局對體育賽事活動一律不做審批,公安、市場監管、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海事、無線電管理、外事等部門另有規定的,主辦方或承辦方應按規定辦理。
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減少體育賽事活動審批;對保留的審批事項,不斷最佳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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