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為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衡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衡水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衡水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回收、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遏制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建立工作協調和數據共享機制,結合鄉村振興、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為民辦實事等工作,統籌推動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消防工作;
(二)督促本區域內單位、居民住宅小區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職責;
(三)加強本區域內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經常性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組織和督促無物業建設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樓院明確安全管理主體單位、確定管理人員,具體負責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組織開展民眾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包含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消防隱患,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協調聯動、聯合查處和案件線索移交等工作機制,實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全鏈條管理機制。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電動腳踏車及電池相關產業政策,指導本行政區域電動腳踏車及裝配蓄電池生產企業提高規範化水平;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及其零部件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腳踏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規範所轄區域內電子商務平台銷售電動腳踏車及配件的行為,依法查處電動腳踏車生產、流通領域等違法行為;對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腳踏車安全性能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牽頭督促電動腳踏車使用較多的外賣等即時配送平台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對駕駛非法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公安派出所配合消防救援機構督促居民區管理單位做好住宅小區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並勸阻違規停放、充電行為,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四)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加強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對因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依法調查處理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新建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小區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規劃工作,並將其納入規劃設計方案;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建設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工作,指導、督促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建設;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履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七)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範疇;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快遞企業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九)人民防空部門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場所的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負責對電動腳踏車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供電企業對已電網直供電抄表到戶的住宅小區和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及產權人做好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用電報裝接入保障,做好供電企業產權供配電設施巡視運維;
(十二)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等有關新聞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十三)教育、民政、商務、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數據和政務服務、發展改革等具有行政審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建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滿足幹部職工充電需求,“滿電回家”緩解住宅小區充電壓力;加強日常檢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清理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消防車通道等公共區域,對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二)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指導、督促業主、電動腳踏車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依法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勸阻和制止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充電行為,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及時取證,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三)合理安排符合要求的場所供業主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與充電設施服務經營者建立保證用電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維護、應急處置等工作;
(四)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加強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引發火災的防範常識宣傳和典型火災案例警示教育。
第九條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公共建築,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並明確管理人專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社區負責,應明確管理人負責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使用電動腳踏車的快遞、外賣等配送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制度,加強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管理;
(二)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統一規範管理範圍內電動腳踏車及其零配件購置、維修保養與檢查事項;
(三)規範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及蓄電池存放場所,配備具有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慧型安全充電設施;
(四)其他應當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經營單位應當科學選擇、合理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配備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按照行業主管部門準入規則劃定的區域進行投放,落實電動腳踏車維修、保養、充電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充電的共享電動腳踏車。
第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及產權人、管理人負責充電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投入運營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設定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並在場所內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應當對充電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維護,確保配電、充電、消防等設備正常運行,及時更換不能提供充電服務或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
鼓勵在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行業探索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池新業態健康規範發展;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共享電池建設運營管理規範、標準。
共享電池運營主體應當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消防安全事故處理、溯源機制,推進跨平台安全預警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同步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既有公共建築、居民住宅小區應當增建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居民住宅小區內增建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執行。
住宅小區內無法滿足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要求的,可在城市公共停車場、廣場、城市道路兩側等公共場所增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商務、園林中心等部門依職責牽頭負責落實。
居民住宅小區和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定的集中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服務費按照利民惠民原則,在合理範圍內實行市場調節價。
新建住宅小區的乘客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智慧型阻車系統。既有住宅小區更新、安裝電梯應當配備智慧型阻車系統。鼓勵在高層建築載人電梯內安裝智慧型阻車系統。
第十四條 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一)應當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並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二)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室外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禁止地下、半地下車庫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已投入使用的,確保與建築其他部分防火分隔完好有效、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電動腳踏車充電裝置應具備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剩餘電流保護功能。
鼓勵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第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廢舊電池應當依法處置。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屬於危險廢物的廢舊電池所有人應當將其送交具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置,或者由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後,送交具有收集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收集處置。
第十六條 公民應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充電器和蓄電池,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
(一)禁止在建築內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二)禁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三)禁止攜帶電動腳踏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四)禁止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和拆除、改變電動腳踏車的限速裝置;
(五)不得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方式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六)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提倡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使用原廠配置充電器規範充電。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義務,發現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向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反映,情況嚴重或制止無效的,向消防救援機構投訴舉報,鼓勵通過“12345”電話投訴舉報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查處:
(一)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及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二)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居家、宿舍、辦公樓內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的;
(三)私拉電線、私安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的;
(四)對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
第十九條 電動腳踏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河北省消防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導致電動腳踏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或者火災損失擴大的;
(二)存有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導致電動腳踏車及其配件引發火災或者火災損失擴大的。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建設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常識性、警示性教育。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並根據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記錄,聯合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曝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電動機車、電動輕便機車、電動三輪車等以車載蓄電池為輔助能源的交通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關於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於衡水高新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試行)》(衡政規〔2019〕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