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是2024年7月由杭州市發布的首部關於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標準。
該規範將於2024年7月30日起正式實施,標誌著杭州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邁入標準化、規範化新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30日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是2024年7月由杭州市發布的首部關於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標準。
該規範將於2024年7月30日起正式實施,標誌著杭州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邁入標準化、規範化新階段。
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範》,主管部門為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前言 本檔案按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檔案由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並歸口。本檔案起草單位: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本檔案主要起草人:...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範》(DB4453/T 05-2023)是2024年2月10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雲浮市地方標準,歸口於雲浮市消防救援支隊。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範》(DB4453/T 05-2023)規定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總體要求、建築構造和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和器材、...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是2024年7月由杭州市發布的首部關於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標準。該規範將於2024年7月30日起正式實施,標誌著杭州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邁入標準化、規範化新階段。檔案發布 該規範由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制定,聚焦杭州電動腳踏車數量與日俱增實際,緊盯...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範》(DB4414/T 26-2023)是2023年12月20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梅州市地方標準,歸口於梅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範》(DB4414/T 26-2023)規定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的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
電動腳踏車充電停放場所消防安全規範,2023年12月起實施的一項地方標準 備案信息 備案號:106975-2024 備案日期:2024-01-11 適用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電動腳踏車充電停放場所(以下簡稱“場所”)的總體要求、停放、充電、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和器材、電氣以及管理職責與內容的要求,描述了檢查考核與改進...
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 526-2021)的制定,填補了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標準領域的空白,有利於推動全社會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管理,滿足人民民眾對消防安全的共同期待;可以進一步規範海南省消防安全工作,切實提升海南省在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更好為海南自貿港...
《達州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範》(DB5117/T 63-2022)是2022年11月1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達州市地方標準,歸口於達州市消防救援支隊。地方標準《達州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規範》(DB5117/T 63-2022)規定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的一般規定、總平面布局、平面布局、建築...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制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依法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的設定情況,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和維修環節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對產品質量問題開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在制定有關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的防火安全公約時,可以將加強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管理作為重要內容。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強檢查和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電動腳踏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協調聯動、聯合查處和案件線索移交等工作機制,實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全鏈條管理機制。(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據電動腳踏車及電池相關產業政策,指導本行政區域電動腳踏車及裝配蓄電池生產企業提高規範化水平;...
第十二條 商業區、居民住宅區、工業集中區、辦公集中區、群租房密集區、勞動密集型廠區、村民自建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規範和標準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商業區、居民住宅區、工業集中區、辦公集中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增建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並與主體工程...
(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職責,公安派出所開展電動腳踏車日常消防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並監督管理,對物業服務人等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
(八)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道路通行管理規定。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不得上道路行駛。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並遵守下列規定:(一)車輛投放區域按照要求設定電子圍欄、藍牙道釘等停車設施;(二)運營信息...
(四)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並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統籌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組織落實電動腳踏車安全通行、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保障措施,引導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綠色出行。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的...
2019年3月,河北省發布《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明確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設定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電氣要求、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在各級各部門職責分工和消防安全管理規範標準上,上述相關檔案給《辦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導向。2.我市專項整治積累工作經驗。全市開展...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落實非機動車安全管理職責,並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落實轄區內非機動車安全宣傳教育和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參與非機動車綜合治理。第...
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告 洛政通〔2021〕74 號 通告內容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有效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堅決遏制和預防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持續鞏固提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
第四條【鎮街和其他單位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轄區內電動腳踏車不得非法改裝、加裝等安全宣傳教育,不定期對轄區內電動腳踏車進行安全檢查並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涉嫌非法改裝、加裝的線索信息,落實規範停放、安全充電等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
第二十一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或者疾病;(二)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並隨車攜帶行駛證;(三)保持制動器、喇叭、後視鏡、夜間照明燈、反光裝置等設備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四)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規範佩戴符合相關質量...
第三條【基本原則】 電動腳踏車的管理應當堅持保障安全、兼顧便利、規範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建立協同共治機制,保障經費投入,將非機動車道建設納入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將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將電動腳踏車停放...
(二)原電動腳踏車證、號牌;(三)電動腳踏車所有權轉移的有關證明、憑證。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公安派出所、電動腳踏車銷售網點、社區等設立電動腳踏車登記服務站,提供便民服務。第十七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駕駛人年滿十六周歲;(二)駕駛人和乘車人規範佩戴安全...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安全管理,督促轄區居民住宅區、單位落實電動腳踏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
第四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非機動車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高非機動車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精細化水平。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的有關單位落實非機動車的管理責任。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工作。市場監管...
此次徵求意見的規範予以明確。徵求意見稿提出,充換電設施宜設定在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不應占用人行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此外,充電設施不應設定在高溫和易燃易爆場所,不應設定在地勢低洼或建築物雨水管口、河道等附近,應與污水、自來水、燃氣、電力等地下設施管道、井蓋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離。徵求意見稿特別...
第二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劃定有停車標誌、標線的地點規範停放。在未劃定停車標誌、標線的地方,停放電動腳踏車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盲道或者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第二十二條 電動腳踏車充電時應當確保全全,禁止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安裝插座給電動腳踏車充電。農村地區確...
(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範和標準;(二)規劃設定投放區域;(三)建立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四)建立行業企業服務質量信用考核機制。第二十七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履行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並遵守下列規定:(一)經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