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工作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聽證工作制度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28日
制度全文
(2019年8月28日臨沂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立法聽證工作,廣泛聽取意見,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臨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制定地方性法規過程中,以舉行聽證會的形式,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地方性法規案意見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聽證會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地方性法規案有下列情形,需要聽證的,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對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二)涉及利益關係重大調整或者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可能對單位和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的;
(三)設定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舉行聽證會的。
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十日前,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發布聽證公告。
聽證公告內容包括聽證會的時間、地點、目的和需要聽證的問題,參加聽證會的條件、報名辦法等事項。
第五條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聽證公告的要求自願申請參加聽證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報名情況,按照持不同觀點的人數基本相等的原則確定聽證參加人。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地方性法規案提案人、利益關聯方的代表或者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聽證會舉行三日前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會通知和相關聽證材料,並為其查閱相關資料提供便利。
第七條聽證會開始時,應當宣布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介紹舉行聽證會的目的和需要聽證的問題,以及聽證參加人等有關情況。
聽證會應當保障聽證參加人的平等發言權。
第八條聽證會應當對全過程予以記錄,形成聽證記錄。
第九條報名但未被確定參加聽證會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後三日內通過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映其意見。
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依據聽證記錄,公正、客觀地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會的基本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提出的基本觀點和爭論的主要問題;
(三)社會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見;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聽證會意見的處理建議。
聽證報告作為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參考資料,應當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就特定事項通過網上聽證、簡易聽證等方式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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