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11月29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11月29日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11月29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11月29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性法規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民主立法工作規定》是2016年6月21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序參與地方立法,推進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鎮江市制定...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參照省相關規定,可以與其他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
《鎮江市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規定》是鎮江市2016年通過的一項規定。規定全文 (2016年7月28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八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條為及時了解、掌握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促進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和執行,根據《鎮江市...
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將檢查監督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情況、決定本市重大事項、任免國家機關幹部作為主要工作,列入重要議程。組織機構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七屆人大常委會委員18人,八屆27人。市...
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由負責起草的市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全體會議上作法規草案說明。第二十一條起草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依據《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一個月寄送代表,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但必須保證提前二十天發給代表。臨時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八條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
《鎮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是2019年10月29日鎮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29日鎮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是2016年2月26日宿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51次主任會議通過的規定。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江蘇省制定和...
將原來的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交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的代表議案,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問題的規定,提出審...
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提出開展表決前評估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具體組織實施。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有...
評估辦法 2013年6月18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主任會議通過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後評估工作,適時掌握地方性法規的制定質量和實施效果,提高立法質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結合我省代表工作的實際,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第二條 專項工作評議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垂直管理部門的專項工作進行審議和評價的監督活動。第三條 專項工作評議堅持...
鎮江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條例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43號 關於批准《鎮江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條例》的通知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江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條例》已由江蘇...
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一條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和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全省...
第二十八條明確由市人民政府建立長江岸線資源信息系統和相應的評估、評價機制;第三十條規定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針對打擊非法采砂方面主要存在的執法力量不足、相互推諉等問題,在第三十二條明確“長江采砂管理實行人民...
為了提高立法計畫編制的科學性,合理配置立法資源,保證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省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屆任期內的立法規劃。 根據立法規劃,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本年度制定地方性...
第三十二條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跟蹤...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八)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任免或撤銷本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圍繞全省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
(2013年7月1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主任會議通過)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
(2013年7月1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制定本規定。
(4)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5)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
1999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1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
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按照法律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議案問題的規定辦理。第八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時,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有權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
第十條 法工委負責立法後評估的組織實施工作,會同相關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相關社會團體擬定工作方案,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實施。法規實施的相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法規執行中存在問題以及修改意見和建議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