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評估工作制度

《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評估工作制度》是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的工作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評估工作制度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16日
工作制度全文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評估工作,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立法評估包括地方性法規案付表決前評估(以下簡稱表決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
表決前評估是指地方性法規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前,對法規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規出台的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預測和研判的活動。
立法後評估是指地方性法規實施一段時間後,對法規質量、實施效果等進行跟蹤調查和綜合研判,並提出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表決前評估:
(一)地方性法規出台時機可能不適宜的;
(二)地方性法規實施後可能對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產生較大風險的;
(三)存在可能影響地方性法規實施的重大因素或問題的;
(四)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提出開展表決前評估的建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時開展立法後評估:
(一)實施後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與地方性法規所調整事項相關的經濟社會情況已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相關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對地方性法規的內容以及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相關法律、法規或者重要政策調整,可能對地方性法規的主要內容產生影響的;
(五)執法檢查發現問題較多的;
(六)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開展立法後評估的建議,報請主任會議決定,並明確具體實施機構。
第五條 立法評估可以就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案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就其中某項制度進行評估。
立法評估採用座談會、論證會、專題調研、專家諮詢、統計調查、實證分析、網路徵詢、文獻研究等多種方法進行。
第六條 評估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立法評估事項,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對立法評估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委託具備評估能力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進行評估工作。
第八條 立法評估結束後,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形成評估報告。
第九條 表決前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工作情況、立法選題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分析、對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產生的影響及有關問題。
表決前評估報告由法制委列入審議結果報告內容,向常委會會議報告。
第十條 立法後評估報告包括地方性法規實施基本情況,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等產生的影響,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建議。
立法後評估報告,應當由實施評估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向主任會議和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立法後評估報告建議廢止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擬訂年度立法計畫草案時應當優先考慮。修改地方性法規時,提案人應當參照評估報告提出修改建議。
第十一條 參加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評估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十二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立法評估中發現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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