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簡介
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於2015年9月25日由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1月1日實施。
制定歷程
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立法工作歷時4年。2012年,中共湖南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 加快建設文化強省的意見》提出“加強社科普及,制定《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湖南省社科聯積極落實省委精神,於同年即著手相關準備工作。2013年初,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社科聯黨組書記周發源同志牽頭在省十二屆人大會議上,提交了《制定<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的議案》。2014年,省人大常委會將《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列入了立法調研論證計畫。2015年初,省人大常委會將《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列入立法審議計畫。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經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條例內容
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5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培養公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社會公益性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政府主導、社會支持、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法治觀念和法律常識;
(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四)社會科學其他基本知識。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考評體系;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重視和加強社會科學普及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由科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組成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未設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由負責社會科學普及的機構負責。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協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組織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支持和指導其他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接受政府委託做好其他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六條 每年五月第二周為社會科學普及主題活動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社會科學普及需要制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規劃,依託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館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鼓勵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學校、研究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特點,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八條 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創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本級社會科學成果評獎範圍,評選並向公眾推薦優秀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公開和共享,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信息化。
鼓勵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組織和個人向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報送作品,由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予以宣傳推介;開展大型展覽、講座等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組織,應當及時向社會科學普及信息平台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採用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職工重點開展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科學管理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青少年成長規律,結合青少年身心特點,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重點,開展理想信念、法律常識、人文修養、生命關懷、安全常識等方面的科學普及教育,培養青少年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尊老愛幼、誠實守信、勤勞節儉、文明謙讓等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教育。
第十二條 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社會科學工作者在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中,應當堅持科學態度,遵守法律、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承擔者,應當結合研究成果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或者財政資助的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場館應當定期面向社會舉辦社會科學講座、報告會、展覽會等,並提前公告舉辦的時間和地點。
公共廣場、公園、機場、車站、碼頭、民眾性活動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顯示屏、櫥窗、畫廊等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興建社會科學普及場所,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
第十四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製作社會科學普及節目,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並做好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宣傳報導。圖書、電子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每年出版一定數量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發展健康向上的網路文化,利用網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介生產、傳播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學校、文化站、廣播站,設立科普櫥窗、宣傳欄等,重點開展移風易俗、保護環境和資源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
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社區科普活動室、科普畫廊、道德講堂等機構和設施,重點開展保護環境、睦鄰友善、健康生活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 有權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單位應當將優秀社會科學普及成果作為相應系列社會科學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八條 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下列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罰:
(一)散布謠言;
(二)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
(三)發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以及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信息;
(四)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不依法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不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開展科普活動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拒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由資助的部門追回資助的資金,並取消社會科學普及基地資格。
由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由資助的部門追回資助的資金,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制定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是必要的,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和省社科聯有關同志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隨後赴張家界、常德進行了立法調研,並召開了立法論證會和立法協商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7月8日,法制委召開第二十四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工委根據審議意見又作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7月14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和社會科學普及內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要突出向公眾傳播主流價值觀。據此,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一條立法目的中增加規定“培養公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第三條增加規定:“社會科學普及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保證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正確方向;在第三條還明確規定“社會科學普及的重點內容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公民基本道德規範;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社會科學基礎知識。”同時增加第十七條關於禁止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進行非法活動的規定。
二、關於社會科學普及主體及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要進一步理順社會科學普及責任主體的職責,不宜將社科聯的職責行政化,並建議明確社區、街道等基層組織的社會科學普及職責。據此,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第四條第二款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規定;增加第四條第三款關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的規定;增加第十六條關於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的社會科學普及責任的規定。並刪除了條例草案關於社科聯定期對公眾社會科學素質狀況監測評估的規定,刪除條例草案第六條中關於聯席會議“檢查督促有關工作”的規定。
三、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重點對象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基層同志認為,社會科學普及的重點對象是村(居)民、職工、未成年人。據此,增加第十一條,規定為:“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農村學校、文化站、廣播站,設立科普櫥窗、宣傳欄等,重點開展移風易俗和反對愚昧迷信、陳規陋習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社區科普活動室、科普學校、科普畫廊、道德講堂等機構和設施,重點開展法律宣傳、愛護公共財產、愛崗敬業、健康生活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企業應當組織職工重點開展誠實守信、科技創新、科學管理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普及活動。”增加第十二條,規定教育機構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重點,開展理想信念、法治觀念、人文修養、生命關懷、安全常識等方面的科學普及教育;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尊老愛幼、誠實守信、勤勞節儉、文明謙讓等方面觀念和知識的教育。
四、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沒有法律責任,建議適當增設法律責任。參加立法論證、協商會的專家和代表也提出了完善法律責任的意見。據此,增加第十九條關於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在精神文明建設考評中不合格的法律責任,以及第二十條關於違反本條例規定,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另外,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草案明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管部門。鑒於本條例不是行政管理法規,在實際工作中也沒有行政主管部門,而是由黨委宣傳部門負責,而按照立法慣例,對黨委及其部門不宜在法規中進行規範,故條例草案沒有增加主管部門的規定。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較好地反映了上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體現了湖南實際情況,突出了規範的重點,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徵求了省委宣傳部、省人民政府有關廳局的意見。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9月7日,法制委召開第二十六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會後,法工委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9月14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的匯報,決定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審議認為,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培養公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已趨於成熟,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符合我省的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中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社會支持、資源共享的原則”,修改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資源共享的原則”。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委宣傳部認為,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作為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更有利於對它們的宣傳和普及。據此,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第一款“社會科學普及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修改為: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同時,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條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中增加第三項:“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3、鑒於有的縣沒有設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為了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委宣傳部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二款增加:“未設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由負責社會科學普及的機構做好有關工作”。
4、為了加大社會科學普及的力度,激勵更多的學者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委宣傳部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權自主評定職稱的單位,應當將優秀社會科學普及成果作為相應系列社會科學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評價的內容。”
5、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刪除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關於表彰獎勵的規定。
6、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增加“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不依法履行社會科學普及職責”、“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未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開展活動或者拒不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以及“財政資助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或者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此外,還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就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社會科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加強社會科學的宣傳和普及,是弘揚科學精神、繁榮社會科學、提高公眾社會科學文化素質、促進人與社會全面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不斷深化,成效顯著。通過建立社科普及基地、舉辦社科普及講壇、開展社科普及諮詢以及社科普及宣傳周、優秀社科普及讀物創作與推薦、社科普及志願者隊伍建設等活動,在提升公眾社會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科學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沒有具體和可操作的立法規範,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社會科學普及的工作機制不完善、權責不清、渠道不暢、投入不足;社會科學工作重研究輕普及的狀況還比較普遍;社會科學普及的法制化水平不高;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廣泛深入開展,使公眾在信息化時代和社會劇烈變革中產生的種種疑慮和困惑得不到有效舒解,導致形形色色的愚昧迷信、反科學、偽科學甚至邪教乘虛而入,侵蝕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主流價值。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最根本的是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及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建立科學有效的機制,整合全社會各種資源,規範、督促全社會方方面面搞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為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2004年《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提出“要重視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立法工作”。 2012年,湖南省委出台的《關於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加快建設文化強省的意見》對研究制定《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目前,全國已有寧夏、廣東、山東、福建等省、自治區制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地方性法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借鑑外省立法成功經驗制定本條例,對建立健全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機制,加強和規範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推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健康發展,提高公眾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2013年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省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制定《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的議案”。2014年1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我委關於將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列入立法計畫的審議意見。2014年,常委會將《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列入了立法調研論證計畫。2015年,常委會將《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列入了立法審議計畫,並明確由我委負責牽頭組織起草。在條例草案調研論證和起草階段,我委會同省社科聯等相關部門赴寧夏進行了考察學習,多次組織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並赴多個市州進行了實地調研。2015年3月,我委將條例草案送省政府和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文明辦等18個省直部門及14個市州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了意見。3月27日,我委組織召開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座談會。4月22日至24日,我委又到岳陽、湘潭開展了立法調研,聽取了各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基層社科普及工作者等的意見。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我委會同省社科聯等部門,先後十易其稿。5月6日,我委召開第19次全體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的名稱
條例草案採用“社會科學”這個概念,沒有使用“哲學社會科學”或者“人文社會科學概念”。哲學社會科學、人文社會科學和社會科學內涵基本相同。廣義的“社會科學”,是人文學科和社會科學的統稱,包括了政治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學科。條例草案使用“社會科學”這個概念,主要是與憲法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的提法相一致,也更加符合人們日常生活習慣用語,便於縮小語境差距、擴大認同面。目前,寧夏、廣東、山東、福建等省區制定的社會科學普及地方性法規,均是採用“社會科學”這個概念。
2.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與形式
社會科學知識內容涉及範圍廣泛。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檔案精神,針對當前急需普及的社會科學知識,條例草案第四條採取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湖湘文化,法律及法學基本知識,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社會科學各學科基礎知識以及體現人類文明的綜合學科和新興學科知識等內容。為規範和引導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條例草案第五條集中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基本涵蓋了當前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方式和方法。
3.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領導
社會科學普及的性質及其實踐,決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管理必須採取政府主導和社會團體參與相結合的運行模式。因此,條例草案第六條首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考評體系,建立由科技等有關部門和社科聯組成的社科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其次,根據社科聯的性質和承擔的社會科學普及任務,明確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並對其主要職責作出了規定。
4.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保障措施
針對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和發展的需要,條例草案對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興建社會科學普及場所,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二是規定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建設,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骨幹網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的內容。三是為加強隊伍建設,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社會科學普及機構建設,配備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人員,組建社會科學普及專家人才庫,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組建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加強有關業務培訓。四是鼓勵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創作、編寫、出版,將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和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五是對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5.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社會責任
社會科學普及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必須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各有關部門、單位廣泛參與。為此,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社會科學普及是社會公益性事業。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社會支持、資源共享、服務大眾的原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居(村)民委員會、學校、企事業單位、媒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公共文化場館及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職責。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2022年5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湖南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在第五條第二款中的“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協助人民政府制定、落實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後增加“建立社會科學普及指導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