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聯繫點制度

《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聯繫點制度》是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聯繫點制度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16日
制度全文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規範立法工作聯繫點工作,充分聽取基層單位和人民民眾對立法工作的建議和意見,提高立法質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立法工作聯繫點設立應當體現代表性和廣泛性、理論性和實踐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在區縣(市)直機關、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以及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等單位。
第三條 立法工作聯繫點由法工委提出建議,報請主任會議決定,並通過常德人大網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立法工作聯繫點原則上五年調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工委提出建議,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提前調整:
(一)不能適應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區縣(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進行調整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立法工作聯繫點的主要工作職責的;
(四)有泄漏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開的信息情形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立法活動規定的。
第五條 立法工作聯繫點的主要工作職責:
(一)向法工委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二)對省、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草案徵集意見,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三)協助法工委到所在地進行立法考察、調研等事宜,或者接受委託對法規草案進行調研,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
(四)協助做好法規及法規草案立法評估工作;
(五)接受邀請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立法聽證會、論證會等重要立法活動,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參與法工委組織的理論研究等活動;
(七)收集並反饋地方性法規實施中的問題以及對法工委立法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八)收集並反饋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以及對市人大常委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
(九)建立相關資料台賬;
(十)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法工委負責立法工作聯繫點的具體工作聯繫。定期或者不定期到聯繫點開展調研,聽取建議和意見,並對聯繫點的工作進行指導。
區縣(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所轄區域內立法工作聯繫點的指導。
第七條 立法工作聯繫點應當配合、協助和支持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對法工委布置的具體工作任務,應當按規定及時反饋。
立法工作聯繫點應當密切聯繫基層民眾,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基層民眾的建議和意見,保證建議和意見的廣泛性、真實性。
第八條 法工委應當做好立法工作聯繫點所提建議和意見的登記整理工作,將建議和意見吸收採納情況及時反饋給各聯繫點。
第九條 法工委應當定期向立法工作聯繫點通報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情況,並將有關立法資料定期寄送立法工作聯繫點。
第十條 法工委根據需要,可以推薦立法工作聯繫點負責人、聯絡員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邀請其參加法工委組織的有關會議和立法調研、考察活動。
第十一條 法工委應當組織立法工作聯繫點的負責人、聯絡員進行業務培訓。鼓勵各聯繫點之間開展工作交流。對工作出色的聯繫點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參與量和完成情況,每年從立法經費中撥付給立法工作聯繫點一定工作補助經費。各聯繫點所在單位應當為保證順利開展聯繫點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三條 立法工作聯繫點負責人、聯絡員等相關人員應當嚴守在工作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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