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工作規定

《三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工作規定》是三亞市制定的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8年6月25日
工作規定全文
(2018年6月25日三亞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拓寬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廣泛聽取民眾對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規範立法聯繫點工作機制,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是指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需要,經過一定程式產生,設立的立法工作固定聯繫單位,是基層民眾和社會組織直接參與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以下簡稱立法聯繫點)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立法及相關工作。立法聯繫點所在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總體要求,協同推進立法聯繫點建設,解決立法聯繫點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具體負責立法聯繫點的組織協調、聯繫服務、培訓指導、檢查考評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根據立法及相關工作需要積極支持立法聯繫點的工作,充分發揮立法聯繫點的作用。
第四條設立立法聯繫點應當立足本市立法的實際需要,突出代表性、廣泛性、專業性,綜合考慮建點條件和設點意願等因素,統籌考慮,儘量涵蓋本市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行業。
立法聯繫點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忠於憲法,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三)積極參與地方立法的各項工作;
(四)在地域、行業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或基層性;
(五)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立法聯繫點的任期與市人大常委會每屆的任期相同。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可以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和立法聯繫點工作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立法聯繫點的意見和建議,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選取立法聯繫點可以通過公開徵集、推薦、協商推選等方式進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立法聯繫點的候選單位進行遴選、綜合考察,確定立法聯繫點建議名單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決定。
被確定為立法聯繫點的單位或組織,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並以市人大常委會名義授予“三亞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牌匾。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的,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可以撤銷該立法聯繫點資格:
(一)連續兩年績效考評為不合格的;
(二)因不能履行工作職責,要求退出的;
(三)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八條立法聯繫點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組織徵集對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工作規劃草案及年度立法工作計畫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組織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決定決議(草案)徵求意見,提出修改建議;
(三)參與或協助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開展的立法調研、檢查和評估等有關工作,及時反映法規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四)收集和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要求;
(五)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六)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九條立法聯繫點應當建立與所在區域、行業內民眾密切聯繫的工作機制,拓寬聯繫渠道,創新工作方法,廣泛收集意見建議,注重反饋意見建議的合法性、科學性、代表性、針對性和實用性,不斷提高反饋意見和建議的質量。
鼓勵立法聯繫點就本規定第八條的內容採取座談會、調查研究、印送草案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徵求相關行業和民眾對法律法規草案和其他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反映立法涉及的相關情況和問題。
立法聯繫點對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建議,嚴格遵守規定時限,及時匯總、歸納整理,向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報告。
立法聯繫點應當建立工作檯賬,保存好工作檔案。
第十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立法聯繫點提出的法規修改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對重要的意見、建議可以整理成綜合材料或專題報告,為有關法規(草案)、決定決議(草案)的調研、起草、審議、修改等環節提供參考吸納。
立法聯繫點關於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的採納、吸收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時向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進行反饋。
第十一條通過以下方式,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加強對立法聯繫點的服務和保障:
(一)定期向立法聯繫點寄送或者通過專門信息平台傳送法律書籍、法律法規草案、立法背景材料、法制參閱材料和其他需要徵求意見的檔案等與立法相關工作的信息和資料,所寄送的材料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二)邀請立法聯繫點相關人員參加市人大常委會與立法工作相關的調研會、座談會、聽證會、工作培訓等會議和活動;
(三)不定期組織召開立法聯繫點工作座談會和業務培訓,加強聯繫點之間的工作交流;
(四)利用各類媒體加強對立法聯繫點工作的宣傳和報導,擴大立法聯繫點參與本市立法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每年從立法專項經費中撥付適當立法專項經費補助作為立法聯繫點的專項經費和獎勵,專項經費用於立法聯繫點的自身建設及組織開展立法調研、日常辦公等工作支出。經費使用遵守財務相關管理規定。
(六)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組織為立法聯繫點工作提供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立法聯繫點應當重視立法工作,明確一名負責人和一名以上的聯絡員負責立法聯繫點的日常事務,並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設備等。立法聯繫點的負責人、聯絡員的確定和調整應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
立法聯繫點可以結合自身實際,在所在區人大常委會的支持下,充分發揮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本系統內各級人大代表的作用,吸收具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立法聯繫點工作。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對立法聯繫點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立法聯繫點上一年度的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對立法聯繫點獎勵、表彰和調整立法聯繫點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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