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參照
國務院、
省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嚴格遵守
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
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七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八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重要情況,應及時向市長報告;對於政策性問題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市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應同有關副市長協商。
第十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作負全部責任,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並向市長和分管的副市長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職能;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由市政府明確一個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協調會議,協辦部門負責人必須出席;根據牽頭部門的要求,
市政府辦公室可以派員列席會議。經部門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牽頭部門必須明確、具體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據,並提出本部門的意見後,報市政府協調和裁決。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市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四條 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第十六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健全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努力為人民民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解釋工作具體以規範性檔案條款規定辦理,規範性檔案中無特別說明則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市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以及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市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市政府決定。市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涉外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市政府可以依法責令制定部門改正或撤銷。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由本部門法律機構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進行合法性審核,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並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備案的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定期向市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目錄。
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問政於民、問計於民、問需於民,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共參與度,增強預見性、主動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三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市級預算及預算調整、具有全局性與綜合性特點的重大事項、關係民計民生的重大事項,規範性檔案,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基礎性、長期性作用的重大項目安排,以及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必要時須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和各區的,應事先聽取意見,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執行督查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檢查制度,加大督促檢查工作的力度,確保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市政府各階段的重點工作,以及市政府領導的重要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督查工作要突出重點,緊緊圍繞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領導關注的重大問題,以及人民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督查工作,對重大決策貫徹落實情況要跟蹤督查,務求落實。對其他督查事項,也要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第二十八條 督查工作要實事求是,講求時效,注重實效。對市政府和
市政府辦公室檔案、會議決定事項,以及市政府領導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查,要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督查承辦單位要及時辦理,按時反饋,確保督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義,不做表面文章。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部門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的督促檢查,定期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檔案、會議決定事項、市政府領導批示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對執行較好、反饋情況及時的部門要進行表彰;對執行不力、久拖不辦或反饋不及時的部門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市政府辦公室按年度將督查落實情況納入部門績效考核。
第三十條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督查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決策目標、執行責任和績效考核監督體系,嚴格落實
首問負責制、崗位目標責任制、服務承諾制、
限時辦結制等各項制度,求真務實,真抓實幹,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高度重視並不斷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和質量,制定公文限時辦理制度;各副秘書長、秘書長、分管副市長所批示的檔案需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各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協辦部門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否則視為同意。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答覆的,需以書面形式報分管副秘書長批准,重大事項報分管副市長批准,最長延期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各部門辦理市政府交辦檔案,必須在兩周內回復,有明確限定時間的,必須在限定時間內回復(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逾期不回復的按《三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限時辦結制度》處理。各部門對各區和各單位請求審批的事項,屬於一個部門能夠辦理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屬於需要幾個部門協調處理的,最遲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來文單位,一個月內辦理完畢;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間,但不能超過一個半月。凡沒有正當理由拖延不辦、貽誤時機、造成損失的,要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及市政府各部門要勇於擔責,加強協作,快捷高效抓好落實。部門之間能夠聯合辦理的事情,由主辦部門主動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不得提交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能夠協調辦理的事情,不得提交分管副市長;副市長能夠依職權辦理的事情,不得提交市長。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實行工作缺位遞補制度。市長離開三亞執行公務或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長離開三亞執行公務或休假期間,其分管工作由排名在後一位的副市長代為處理,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應堅守崗位,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效能性。
第八章
規範行政審批
第三十五條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向市場放權,發揮社會力量作用,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嚴格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凡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事項、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均不再設定行政許可。堅決杜絕以備案、核准等形式進行變相許可審批。
第三十六條 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式、時限要求、辦事材料目錄及標準,編制規範的辦事指南並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審批許可權。對涉及自由裁量的行政審批權力要嚴格規範,進一步細化標準,限制自由裁量空間,增強透明度。
第三十七條 實行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市政府直屬各單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其公共服務項目,除特殊情況報經市政府同意外,均應進入
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在遵循法定審批原則下,創新行政審批方式,加快審批進度。
第九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四十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國家、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一條 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及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當設定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市政府入口網站應當提供界面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檢索和查閱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全部及時地向市檔案館、市圖書館、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及市政府入口網站主動提供供公開查閱或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
第四十二條 健全並執行與民眾權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決策、徵詢意見和聽證制度,在土地供應、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交易等方面按規定嚴格實行公開招標、拍賣等制度。
第十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市監察委員會以及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並定期安排時間接待來訪民眾,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十一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現場辦公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制度。
第五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全體成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總結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分析形勢。
(四)討論通過需提請市人大會審議的重要報告。
(五)討論其它需由全體會議議定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提出,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決定、指示、決議等。
(二)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等。
(三)討論通過提請
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及《政府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及政策規定。
(五)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需由市政府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六)涉及我市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的事項。
(七)傳達學習近期市委及市委常委會議重大決策精神並部署落實相關事宜。
(八)市政府常務會議需要研究的其他內容。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適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管委會、區政府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五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現場辦公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受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並主持,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有關議題需徵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市政府辦公室應以傳送部門意見回執單的方式徵求。有關部門應按要求及時提出明確的書面意見,並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部門意見回執單上籤字及加蓋單位公章。在限定時間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本單位無意見,並將逾期未反饋行為納入績效考評範圍。各部門參會人員原則上不得在會上提出與本單位書面意見不同的看法,如因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見的,應充分說明理由並徵得會議主持人同意。
第五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確定。市長辦公會議、市長現場辦公會議、秘書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或受其委託的秘書長、副秘書長確定。市長、副市長在職權範圍內能夠決定的問題,無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事先必須由分管的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者主管部門進行協調,並召開市長辦公會議或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明確意見,形成簡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室綜合後提交會議討論。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市政府副市長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市長報告。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長主持召開的市長辦公會議和現場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副市長主持召開的市長辦公會議和現場辦公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簽發;秘書長、副秘書長主持召開的秘書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受委託主持召開的市領導簽發;涉及“三大事項”內容的,需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重大事項的報導需經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決定。報導文稿由秘書長或對口的副秘書長審定。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細則的各項要求,按照精簡、高效、節儉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併的堅決合併,可通過電話、發文部署的事項不再召開會議。其中,全市性會議要儘量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應由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各部門牽頭召開的全市性會議,應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二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和各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間如有分歧的,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第五十八條 各部門和各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一般通過政務外網辦公雲平台採用電子公文形式報送,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和規定程式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要事項須報送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或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五十九條 以市政府名義發布決定、通告、令,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意見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報告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應經有關副市長審核;重要事項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由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應報常務副市長或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在簽發前須經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並出具意見。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六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注重行文效果,遵守行文規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三章
工作紀律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離開三亞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向市委報告。副市長與協助工作的副秘書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三亞外出,必須向市政府辦公室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報請分管副市長和市長批准,各部門按規定向市委辦公室報告。
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六條 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於重大事項,市政府各部門應向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報告,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應向市政府秘書長報告,分管副市長應向市長報告。除情況危急外,一般不得越級報告。
市政府各部門對突發性事件要做到即發即報,及時妥善、處置;報告突發性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
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六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嚴格執行省市八項規定精神實施細則各項要求,持之以恆改進工作作風,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遵守公務接待標準,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堅決落實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各項要求,堅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加強對分管部門、分管領域和分管工作的廉政建設。
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組織學習政治理論和經濟、科技、法律、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第七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下基層要嚴格執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
第七十三條 未經市委批准,市政府領導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集,不為部門和各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不為他人著作作序,不擔任書刊雜誌、影視作品、音像製品主編、編委、顧問等職務。個人發表署名文章要按程式報批;市政府領導出席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按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 未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領導一律不出席我市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各類論壇以及各區舉行的節慶活動等。
第七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規範因公出訪活動,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市政府組成人員出訪要遵守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要求,嚴格實施量化管理,嚴格控制出訪時間和範圍,嚴格執行中央、省市因公出訪經費開支標準。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適用於市政府工作部門、
直屬事業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和市政府派出機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備註】:2015年4月18日印發實施的《三亞市政府工作規則》(三府〔2015〕5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