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海上聯合執法工作規定

執法工作規定是有三亞市人民政府針對海上作業而定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海上聯合執法工作規定
  • 性質:工作規定
  • 地點:三亞市
  • 發布部門:三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打擊涉海非法經營行為,整治涉海經營亂象,保護遊客生命安全,防止破壞海洋資源,維護三亞旅遊形象,依據涉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針對在本市轄區發生的涉海非法經營行為,單個涉海執法部門開展的執法行動,以及多個涉海執法部門聯合開展的執法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我市海上聯合執法工作,堅持“現場統一取證,分類依法查處,從快從重處罰,法律齊管並用”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形式
第四條 聯合執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其他涉海執法部門配合,聯合開展海上執法活動。聯合執法的船隻以海監執法船為主、視情況調用其他涉海執法部門裝備,執法人員由各涉海執法部門派員組成。
持續時間在一天以內的聯合執法行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視涉海非法經營活動情況決定,通知需要參加的部門,明確參與的執法裝備、執法人員數量和集中的時間、地點。其他涉海執法部門根據聯合執法通知,派出指定裝備、指定數量且相對固定的執法人員在約定時間到達集中地點。
持續時間超過一天或集中整治涉海非法經營行為的聯合執法行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 分片執法。根據本市海域地理和涉海經營活動特點,劃分海棠灣(含鐵爐港)、亞龍灣、三亞灣(含小東海、東島)、崖州灣4個片區,設站派駐海洋執法力量,按片區開展海上聯合執法工作。
第六條 部門執法。針對涉海非法經營行為,由涉海執法部門各自根據本部門工作安排,在陸地或海域日常開展涉海執法行動。
第三章 工作程式
第七條 現場取證。開展海上聯合執法行動,發現涉海非法經營行為,應針對現場當時違法違規事實,按照《三亞市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現場取證要點》(後附),一併製作現場檢查筆錄、拍照、暫扣涉嫌用於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物件。
第八條 移交證據。現場取證部門取得物證後,應按照《三亞市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現場取證要點》規定,當天移交指定部門,並辦理物證移交手續。
現場取證部門應及時將現場發現的違法違規事實、取證情況通報有關涉海執法部門。對所發現的違法違規事實有處罰權的部門接通報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派人前往現場取證部門接受物證除外的證據,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九條 依法查處。接受證據部門根據現場取證部門現場發現的違法違規事實、所接受的證據情況,分別處理:
(一)符合立案標準的,依法立案查處;
(二)尚未達到立案標準的,應當進一步調查取證。經調查取證,達到立案標準的,依法立案查處;仍達不到立案標準的,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將接受的證據退還現場取證部門。
如案情複雜,進一步調查取證時間長,在接受證據後5個工作日內未能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的,應主動向現場取證部門反饋調查取證情況。
第十條 通報結果。接受證據部門在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報各涉海執法部門。立案查處的,應當在結案後5個工作日內通報各涉海執法部門。
立案後在30個工作日內未能結案的,應主動向各涉海執法部門通報辦案情況。
各涉海執法部門應根據通報的立案查處結果,針對所管理企業,開展信用登記工作。應將因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被處罰達兩次的企業,列入本部門失信企業“黑名單”,並依法採取年審不合格、扣分等行政監督手段予以懲戒。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我市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組織,市旅遊委、市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亞海事局、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管理處、三亞邊防支隊和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配合協助。
第十二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職責:
(一)牽頭海上聯合執法工作;
(二)委託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執法;
(三)協調解決海上聯合執法工作重、難點問題;
(四)本規定明確由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落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市旅遊委職責:
(一)按照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參加聯合執法行動;
(二)以旅行社組織和導遊為對象,常態化開展部門執法行動,發現虛假宣傳誤導遊客、訂購不合格海上旅遊服務產品或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的,進行現場取證,並視情況移交證據;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進行虛假宣傳,誤導遊客的;
⒉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
⒊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
第十四條 市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職責:
(一)按照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參加聯合執法行動。
(二)以經營潛水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企業、組織或個人,以及參與潛水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人員為對象,常態化開展部門執法行動,發現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無相應資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或無相應資格證書參與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進行現場取證,並視情況移交證據。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根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以潛水訓練資質經營海上潛水旅遊活動,或擅自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⒉拒絕、阻撓體育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⒊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
(四)加強對潛水教練員的管理,嚴禁其帶遊客到非潛水海域潛水。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局職責:
(一)按照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參加聯合執法行動。
(二)以營運船舶、營運船舶企業、碼頭管理企業為對象,常態化開展部門執法行動,發現無船舶營運證件、擅自經營水上旅遊客運、超越許可範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或出租碼頭泊位給營運船舶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的,進行現場取證,並視情況移交證據。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水上旅遊客運活動;
⒉超越許可範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
⒊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四)在營運船舶海上經營項目的審批環節從嚴把關,防止營運船舶擅自進入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海域。
(五)採取得力措施,有效制止營運船舶接送遊客到非法潛水旅遊經營活動海域潛水。
(六)加強對經營海上游項目營運船舶的監管,嚴禁其參與非法潛水旅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責:
(一)按照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參加聯合執法行動。
(二)以參與涉海經營活動的企業、組織或個人為對象,常態化開展部門執法行動,發現無照經營、涉嫌商業賄賂或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的,進行現場取證,並視情況移交證據。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或《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⒉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⒊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⒋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⒌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⒍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四)對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旅行社組織或導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第十七條 三亞海事局職責:
(一)按照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參加聯合執法行動。
(二)以船員、船舶、船舶企業為對象,常態化開展部門執法行動,發現船員無相應有效合格職務證書、船舶無相關法定證書或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的,進行現場取證,並視情況移交證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船舶未持有有效船舶登記或船舶檢驗合格等相關法定證書;
⒉船舶駕駛等相應人員未持有有效合格職務證書。
第十八條 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職責:
(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或《海南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未經批准,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進行旅遊、科研、考察、攝影等活動的;
⒉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
(二)在三亞國家級珊瑚礁自然保護區設立標有“嚴禁從事潛水旅遊等明令禁止活動”類似文字的警示牌。
第十九條 三亞邊防支隊職責:
(一)按照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參加聯合執法行動。
(二)為海上聯合執法行動提供安全保障。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阻礙或妨害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的非法行為。
(四)以船舶為對象,常態化開展部門執法行動,發現“三無”船舶(即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船舶未申領出海邊防證件或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的,進行現場取證,並視情況移交證據。
(五)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根據《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未申領出海邊防證件;
⒉載運未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人員出海;
⒊在本市管轄海域航行、作業、停泊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三無”船舶。
第二十條 市海洋與漁業局委託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履行下列職責:
(一)具體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二)以用海(島)企業、在本市所轄海域開展經營活動企業為對象,常態化開展部門執法,發現違規用海(島)、損害珊瑚礁資源、違法違規進入自然保護區海域或參與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的,進行現場取證,並視情況移交證據。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辦法》或《海南省珊瑚礁保護規定》等海洋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查處,並通報結果:
⒈未經批准,擅自在珊瑚礁自然保護區開發旅遊項目;
⒉採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
⒊違規使用海域;
⒋違反海洋法律、法規、規章,應由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查處的其他行為。
(四)本規定明確由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負責落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一條 海上聯合執法力量建設。
(一)成立海上聯合執法站。設立分駐海棠灣片區、亞龍灣片區、三亞灣片區、崖州灣片區的4個海上聯合執法站(暫不涉及機構、人員編制),接受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的領導和管理。
(二)海上聯合執法站硬體建設。辦公場所、執法船隻和碼頭,現期分別採取租用、抽調、合用等方式解決,以後逐步建設、建造。配備執法記錄儀等記錄執法現場的必要設備。
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負責統籌海上聯合執法站硬體建設,並建立管理、使用制度。
(三)海上聯合執法站人員配備。現期從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現有人員中籌組,以後逐步採取科學調整機構、合理增加人員編制、接受軍轉幹部、聘用海洋協管員等方式予以充實。
第二十二條 經費保障。市財政負擔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的建設性和工作性經費。市海洋與漁業局應根據年度海上聯合執法工作建設和聯合執法需要,每年統一編制預算,統一申請報領,統一分配使用。
各涉海執法部門開展部門執法所產生的費用,按原渠道解決,不納入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攝像監控。在港口、海岸、海島等適宜位置安裝高解析度、可遙控的監控攝像頭,嚴密監控涉海非法經營活動。
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攝像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應建立攝像監控系統操控、維護、信息共享機制。
攝像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 獎勵舉報。針對涉海非法經營行為,專門設立舉報電話。對舉報屬實且及時,為查處涉海非法經營行為創造有利條件的,給予獎金。獎金納入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經費。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依法從嚴打擊對舉報人的報復行為。
中國海監三亞市支隊負責設立舉報電話,建立、落實舉報獎勵制度。
第二十五條 報告制度。市海洋與漁業局應及時收集各涉海執法部門開展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發現涉海非法經營活動、立案查處進展或結果等情況,向市政府報告,並抄送監察部門、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督查議案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在海上聯合執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牽頭或配合部門,由市政府督查議案室發文督辦:
(一)不按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要求參加聯合執法行動,當年累計達兩次的;
(二)接到現場取證部門通報後,對所通報的違法違規事實有處罰權的部門,超過規定時間,經催促仍不到現場取證部門接受證據的。
第二十七條 在海上聯合執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牽頭或配合部門,如屬市政府績效考評對象,由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扣其當年績效考評分:
(一)不按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要求參加聯合執法行動,當年累計達三次的;
(二)接到現場取證部門通報後,對所通報的違法違規事實有處罰權的部門,超過規定時間,經催促仍不到現場取證部門接受證據,當年累計達兩次的。
第二十八條 在海上聯合執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牽頭或配合部門,對該部門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由監察部門予以誡勉談話:
(一)不按聯合執法通知或聯合執法活動方案要求參加聯合執法行動,當年累計達四次的;
(二)接到現場取證部門通報後,對所通報的違法違規事實有處罰權的部門,超過規定時間,經催促仍不到現場取證部門接受證據,當年累計達三次的;
(三)對現場取證部門通報的違法違規事實有處罰權的部門,接受證據後,有案不立,拖案不結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此前涉及海上執法的規定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屬檔案:三亞市海上聯合執法工作現場取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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