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三亞河保護管理規定

《三亞市三亞河保護管理規定》是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亞市三亞河保護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規定全文
三亞市三亞河保護管理規定
(2021年9月29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三亞河的保護管理,改善三亞河流域的生態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三亞河,是指發源於本市北部山區,流至三亞灣入海,由幹流三亞西河以及主要支流三亞東河組成的河流。其中,三亞西河包括六羅水、湯他水等支流,三亞東河包括半嶺水、草蓬水、抱坡溪等支流。
三亞河河道、河口的具體管理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天涯區、吉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三亞河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三亞河保護管理工作經費和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亞河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三亞河保護管理工作機制,制定三亞河保護管理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三亞河保護管理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三亞河保護管理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的具體落實工作。
三亞河流域內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三亞河保護管理工作。
三亞河保護管理實行河長制,市、區、村(社區)三級河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亞河河道、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並會同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陸海統籌、河海聯動的要求,對三亞河河口治理、保護、開發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三亞河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海事、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三亞河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依法編制三亞河河道河口保護管理專項規劃。
三亞河河道河口保護管理專項規劃應當包括退果還公益林、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雨污水管網改造、河道河口治理、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水生態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內容,符合市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三亞河河道河口保護管理專項規劃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三亞河水源地的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綜合整治,落實退果還公益林、植樹造林等措施,擴大公益林面積,增強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功能,並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實際需要,逐步對三亞河流域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居民進行生態移民搬遷,搬遷安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三亞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承擔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移民搬遷、生態調水補水、水生態修復等生態保護責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七條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其他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鼓勵、支持三亞河流域發展綠色農業、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施用化肥,推廣使用病蟲害綠色防控、統防統治技術和全生物降解薄膜,及時回收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其他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在三亞河流域重要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對農田排水和地表徑流進行淨化。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其他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有序推進三亞河流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環境敏感區、城市周邊地區和人口集中地區村莊的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亞河水質監測、信息公開、舉報反饋等工作機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定期對三亞河河道、河口管理範圍內的各類排水口和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調查、檢查,對違法設定的排污口、雨污混排口等,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進行拆除、截污納管或者雨污分流改造。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其他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開展三亞河流域城市雨污水管網現狀普查,建立城市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實現智慧化運維管理;推進三亞河流域城市地下綜合管網建設、居民小區雨污分流改造和洗滌廢水排放改造,做好污水管網整治修復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並對重點片區截污納管和錯接漏接進行整治。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清理三亞河沿岸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單位和個人依法設定的廢棄物儲存、處理設施或者場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堆放的廢棄物散落或者產生的污水滲漏、溢流等造成三亞河水體污染。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三亞河河口管理範圍內設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或者其他接收設施。船舶在三亞河河道、河口內行駛或者停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垃圾收容裝置,實現船舶污染物全部收集上岸集中處理。
第十條 三亞河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斷面或者蓄水容積明顯減少的;
(二)因淤積導致河道水位小於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積物污染嚴重,影響水體自淨能力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淤疏浚的情形。
第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三亞河水量水質監測情況,制定三亞河生態調水補水總體調配方案,採取先進的技術和工程措施進行調水補水,促進三亞河水體流動,改善三亞河水質。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再生水利用納入三亞河生態調水補水總體調配方案。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加強對三亞河河道、河口管理範圍內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定期進行調查、監測、評估,並採取有效措施,逐步修復受損的水生態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經過必要性論證以及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外影響三亞河行洪安全的紅樹林進行移植。
第十三條 在三亞河河道、河口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盜伐、濫伐林木;
(二)非法占用濕地;
(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隨地丟棄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四)設定固體廢物堆放、貯存場所;
(五)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
(六)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以及從事其他容易造成河口淤積或者行洪、納潮障礙的活動;
(八)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船舶垃圾、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九)炸魚、毒魚、電魚;
(十)設定攔河漁具,在市、區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垂釣、圍網魚蝦等水生動物;
(十一)獵捕、驚嚇鳥類,撿拾鳥蛋,損毀鳥巢,干擾鳥類覓食、繁殖;
(十二)破壞河道護岸、沿河欄桿、棧道和園林綠化等設施;
(十三)其他破壞河道、河口生態環境和相關設施的行為。
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行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第一款第十項至第十三項規定的行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屬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公園等區域,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且嚴於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是其他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三亞河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規定盲目決策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審批開發利用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
(三)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者出現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事件不及時依法處置的;
(四)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的涉三亞河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五)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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