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規定

為了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健全人大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廣泛聽取基層民眾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精細化,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結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7年5月2日
規定全文
(2017年5月2日百色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是指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工作需要,通過相應程式在基層建立的協助收集立法工作相關信息的固定聯繫單位,是基層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民眾直接參與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和市人大常委會深入基層直接了解民眾意見的經常性互動平台。
第三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法工委”)具體負責基層立法聯繫點的工作指導和日常聯繫。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請基層立法聯繫點有關人員參與立法調研、論證等活動。
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總體要求,組織指導本地基層立法聯繫點開展工作。
第四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原則上每個縣(市、區)各設立1個,並在積極參與地方立法活動的縣(市、區)機關、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和涉及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企事業單位以及高等院校、律師事務所等單位中選取部分單位進行設立。任期與本屆市人大常委會任期相同。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可以對基層立法聯繫點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
第五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三) 積極參與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的各項工作;
(四) 在地域、行業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層性。
第六條 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採取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推薦,或者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出建議以及公開徵集的方式進行,由常委會法工委綜合各方面情況提出基層立法聯繫點的候選名單,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確定為基層立法聯繫點的基層單位組織,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文,並授予“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牌匾,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第七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應當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組織對市人大常委會編制的五年立法規劃及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在本轄區內廣泛徵求意見,提出修改意見建議;
(二)組織對我市地方性法規(草案)、決定決議(草案)和全國人大、自治區人大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提出修改建議;
(三)參與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的立法調研和論證等活動;
(四)反映基層組織、民眾提出的立法建議和要求;
(五)協助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開展對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調研、評估,及時反映法規實施中遇到的難點問題,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六)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協助本地人大常委會開展有關工作;
(七)對市人大常委會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八條 鼓勵基層立法聯繫點就本規定第七條的內容開展獨立調研,向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提交調研報告。
第九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應當發揮本行業、本單位優勢,拓寬聯繫渠道,創新工作方法,廣泛收集意見,注重反饋意見的合法性、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不斷提高反饋意見質量。
第十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所在單位組織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增強責任意識,注重隊伍建設,提高工作能力,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工作網路,擴大社會影響。
基層立法聯繫點所在單位組織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負責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並為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提供工作場所及辦公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向基層立法聯繫點寄送或者通過專門信息平台傳送法律法規(草案)、決定決議(草案)、立法背景資料和其他需要徵求意見的檔案。有保密要求的,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應當充分重視基層立法聯繫點所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在有關立法調研報告、審議意見或說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收到法律法規(草案)、決定決議(草案)、立法背景資料和其他徵求意見的檔案後,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立法調研,收集整理意見建議,嚴格遵守規定時限,按時報送。
基層立法聯繫點應當建立工作檯賬,並保存好工作檔案。
第十三條 基層立法聯繫點負責人、聯絡員等相關人員應當嚴守工作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 常委會法工委不定期組織召開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會議,主要內容是介紹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情況;組織各基層立法聯繫點交流工作經驗;聽取工作意見建議;研究布置下一階段工作,進一步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應當關心和支持基層立法聯繫點隊伍建設,為基層立法聯繫點提供必要保障。
適時組織基層立法聯繫點工作交流會和專題培訓,根據需要邀請基層立法聯繫點負責人和聯絡員旁聽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列席立法工作會議,參加業務培訓、立法考察調研等活動。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為基層立法聯繫點開展立法相關工作提供一定的經費保障。經費須專用於基層立法聯繫點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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