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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第12號)
《貴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已於2023年11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貴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
(2023年11月29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人大工委)是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向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街道人大工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街道人大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聯繫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建設和管理人大代表聯絡站,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
(三)聽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協調和督促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四)服務保障縣級人大代表做好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參加閉會期間的活動;
(五)指導街道轄區內人民民眾有序參與民主管理;
(六)依法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完成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下列工作:
(一)協助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聽取街道辦事處、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有關工作報告,對街道執行預算等依法進行監督;
(二)協助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參加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三)協助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以及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有關議題,參加視察和專題調研,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承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等有關工作;
(五)協助組織街道轄區內的縣級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建立縣級人大代表履職檔案,記錄縣級人大代表履職情況;
(六)承擔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三至五人。主任應當專職配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職副主任。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按照程式提名,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級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從縣級人大代表中提名。
第七條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街道人大工委會議,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落實街道人大工委會議議定的事項,處理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專職工作人員在主任、副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 街道人大工委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以臨時召開。街道人大工委年度工作計畫、相關工作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報告等重要事項,應當經街道人大工委會議集體研究。
第九條 街道人大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街道辦事處、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等單位負責人和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街道人大工委的聯繫,及時通報工作開展情況。
街道辦事處、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召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關係社區建設管理等重要會議時,應當邀請街道人大工委負責人參加,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街道人大工委組織人大代表參加視察、調研、聯繫選民和人民民眾等活動以及通過人大代表聯絡站、基層立法聯繫點等收集匯總的意見和建議,由街道人大工委分類處理。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內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研究辦理;不屬於本街道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向縣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應當將研究辦理情況書面送街道人大工委,由街道人大工委報告縣級人大常委會,並向人大代表通報。
縣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將有關問題列入縣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安排。
第十二條 街道人大工委應當創新工作機制,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人大代表履職平台建設。建立健全街道人大工委組成人員聯繫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聯繫人民民眾的工作機制,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擴大人大代表對各項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
第十三條 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就本街道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召開有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參加的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街道人大工委反饋。
第十四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納入總體工作安排,加強領導和監督,定期聽取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街道人大工委的聯繫,推動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街道人大工委幹部的培訓,提高其履職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人大常委會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安排不是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
第十六條 街道人大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視察調研等制度,推動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
第十七條 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11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
《條例》明確了街道人大工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依法履行職責。
《條例》的施行,將更好推動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視察調研等制度,推動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
答:制定《貴州省街道人大工作條例》,對於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人大工作會議精神,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提升我省基層人大工作和建設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法律有規定。新修改的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明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我省制定街道人大工作條例,是落實上位法的具體舉措。二是政策有要求。近年來,中央和省委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2021年,黨中央首次召開中央人大工作會議,出台的關於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意見指出:縣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在街道設立工作委員會。2022年,省委出台的關於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大工作推動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實施意見,也提出要加強基層人大建設。我省制定街道人大工作條例,是落實中央和省委有關政策精神的重要舉措。三是現實有需要。截至目前,全省所有街道均已設立街道人大工委。街道人大工委在聯繫代表,組織代表活動,反映代表和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對街道辦事處等派出機構的監督、辦理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在指導街道轄區內人民民眾有序參與民主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同時,街道人大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職責不夠明確,有關工作機制不夠健全,機構建設不夠完善,工作力量薄弱,工作開展不夠規範等問題。地方組織法對縣、自治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在街道設立工作機構以及工作機構的職責、工作內容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需要通過立法,從制度層面落實上位法的規定要求,回應和解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固化實踐中好的經驗做法,保障和推動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開展、取得實效。
答:第一,關於街道人大工委如何定性和定位的問題。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對街道人大工委的機構性質已有明確規定。據此,條例第二條明確:縣級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是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向縣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二,關於街道人大工委人員配備的問題。經廣泛徵求意見,條例第六條規定:街道人大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三至五人。主任應當專職配備,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配備專職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按照程式提名,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街道人大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級人大代表,其中主任一般從縣級人大代表中提名。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專職工作人員在主任、副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第三,關於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職責的問題。地方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較為原則,為體現我省的立法特色,本次立法結合本省實際對其進行了分類並予以細化。在遵循職權法定原則的前提下,我們按照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定職責和接受交辦的工作分別表述。條例第四條從開展法律法規宣傳、聯繫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聽取和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服務保障縣級人大代表做好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指導街道轄區內人民民眾有序參與民主管理等,對街道人大工委的職責進行了明確;條例第五條從辦理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監督、選舉以及其他工作等六個方面,對街道人大工委依法完成縣級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作出了規範。
答:黨的二十大作出了“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重大部署,強調“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凸顯了基層民主在全面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方面既不可或缺又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的《關於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對增強街道議事協商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為進一步發展基層民主、增強基層民主活力,我們在此次立法中借鑑外省的立法經驗,在本省有關地方有益探索基礎上,作出了基本規範。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街道人大工委可以就本街道重大問題和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召開有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及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參加的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並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映,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街道人大工委反饋。
答:為了保障街道人大工委規範履職,提升履職能力,條例從三個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強化組織保障。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將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納入總體工作安排,加強領導和監督,定期聽取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街道人大工委的聯繫,推動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開展。二是強化隊伍保障。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街道人大工委幹部的培訓,提高其履職能力。三是強化經費保障。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經費,應當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答:面對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街道人大工委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在縣級人大常委會和中國共產黨街道工作委員會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在助推基層人大工作高質量發展中發揮應有作用。就加強街道人大工委自身建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街道人大工委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議事規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視察調研等制度,推動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