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工作制度

為了進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推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斷提高立法質量,促進立法精細化,根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工作制度
  • 通過時間:2017年12月22日
制度全文
(2017年12月22日宜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是指根據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需要,經過一定程式產生,參與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單位和組織。
第三條 立法聯繫點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立法點的組織協調、聯繫服務、培訓指導等日常工作,及時為立法聯繫點提供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立法工作信息和資料。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人大有關專工委)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立法聯繫點有關人員參加立法工作會議、立法調研、工作考察等活動。
第四條 立法聯繫點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密切聯繫民眾,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三)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或者熟悉基層情況並熱心參與地方立法工作的人員;
(四)具備必要的工作場所、設備等基本工作條件;
(五)其他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立法聯繫點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徵求對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的意見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草案、市人大有關專工委印發徵求意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人民民眾座談,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市人大有關專工委組織的立法調研、工作考察和課題研究;
(四)對地方性法規執行情況進行調研評估,及時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見;
(五)及時反映本轄區、本行業人民民眾對立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六)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做好立法宣傳,引導社會輿論,為法規的有效實施奠定基礎;
(七)對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及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 設立立法聯繫點應當具有代表性和多樣性,兼顧不同地域、行業、領域的立法需求,總數不超過20個。
立法聯繫點由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有關專工委及有關方面推薦或者自主申報,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核,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確定。
確定為立法聯繫點的單位和組織,授予“宜春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牌匾。受聘期限與市人大常委會任期相同。
第七條 立法聯繫點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和一名聯絡員,承擔立法聯繫點的日常工作,並將其姓名和聯繫方式通過適當形式在當地公布,方便基層民眾反映立法意見建議。
第八條 立法聯繫點應當建立工作檯賬,並保存好工作檔案。
第九條 立法聯繫點應當發揮本行業、本單位優勢,拓寬聯繫渠道,廣泛收集意見,充分注重反饋意見的合法性、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不斷提高反饋意見質量。
第十條 立法聯繫點可以邀請本區域、本行業內人大代表和熱心立法工作且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的人員參與立法聯繫點工作。
第十一條 立法聯繫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予以撤銷:
(一)不能履行立法聯繫點工作職責;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處罰的;
(三)主動提出撤銷請求的
(四)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二條 市人大有關專工委應當對立法聯繫點反饋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研究。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向立法聯繫點反饋。
第十三條 市人大有關專工委可以根據立法工作需要,委託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立法聯繫點承擔地方性法規立項論證、立法後評估等專項課題。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從立法專項經費中撥付適當工作經費補助立法聯繫點。工作經費主要用於立法聯繫點自身建設及組織開展立法調研、工作考察、日常辦公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在履行職責中工作成效明顯的立法聯繫點及其負責人、有關工作人員,市人大常委會予以適當的表彰。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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