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工作規定》是鎮江市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4月22日
《鎮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工作規定》是鎮江市制定的規定。
《鎮江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工作規定》是鎮江市制定的規定。規定全文(2016年4月22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主任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了推進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立法諮詢專家工作制度,充分...
地方性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法規草案傳送相關領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繫點、立法諮詢專家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等方面徵求意見。各機關、組織和公民等方面提出的意見送法制工作委員會,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意見整理後送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
起草地方性法規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第七條起草工作小組應當按照立法計畫要求,研究制定包括收集資料、立法調查、論證修改、報送等詳細內容的起草工作計畫,並按時完成起草任務。起草工作計畫應當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市政府法制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立法諮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為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第四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在立法諮詢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專家意見。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專家諮詢工作的統籌協調。市...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7年12月18日 關於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 論證諮詢的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了規範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工作,健全立法機關與社會公眾的溝通聯繫機制,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立法專家顧問(以下簡稱“專家顧問”),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為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第四條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在立法諮詢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專家顧問的意見。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負責對專家顧問諮詢工作...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向專家提出諮詢的,各自承辦諮詢的具體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立法諮詢專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會聘請的、為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的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新余市地方立法諮詢專家庫由法律、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的教學、科研人員和實踐工作...
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將檢查監督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情況、決定本市重大事項、任免國家機關幹部作為主要工作,列入重要議程。組織機構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七屆人大常委會委員18人,八屆27人。市人大常委會自第八屆起,依據1982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是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市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綜合考慮專業知識門類、結構和實踐經驗等各方面要素,設立的專門立法諮詢機構。立法顧問組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第三條 立法顧問組成員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
第六條 立法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應邀參加有關論證、諮詢等活動,發表論證、諮詢意見;(二)參加會議前認真研究法規草案文本和有關資料,圍繞論證提綱對法規案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有效管用性、協調性和規範性系統提出書面論證意見,並在會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三)按時參加論證、諮詢等...
為了加強立法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地方立法中的顧問作用,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制度全文 (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第一條 第二條 法工委負責組建立法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立法工作,具體承擔...
第二十二條規章起草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由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規章草案送審報告、規章草案送審稿以及起草說明、立法對照表、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筆錄或者諮詢論證材料、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以及單位法制機構審查意見等相關材料。第二十三條起草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一)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立法論證,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式,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和人大代表,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專業性問題進行論述並證明的活動。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組織立法論證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根據立法活動的階段性特點,立法論證可以分為立項論證、起草論證和審議論證。第四條 立法...
第八條 根據需要,下列事項可以在宿遷人大網公開:(一)立法工作調研報告;(二)立法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和專家諮詢會的基本情況;(三)市人大常委會的有關研究機構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完成的項目情況和有關報告;(四)其他可以公開的事項。前款規定的事項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委員會、市人大...
(六)需要進行專題論證諮詢的其他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第十一條 列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項上有較大爭議的,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一)法規草案的調整範圍;(二)法規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規範的必要性、可行性;(三)法規草案對自然人、法人...
第九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收到的報告進行綜合研判分析,作為聽取和審議法規實施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立法後評估以及將法規的修改、廢止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必要時可以對報告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第十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地方性法規的基本原則相牴觸。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建立立法諮詢專家庫、...
第六條 表決前評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諮詢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參與表決前評估的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法規案的具體情況和一定的代表性、廣泛性的原則,從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取。表決前評估根據需要可以...
地方性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法規草案傳送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相關領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基層立法聯繫點、立法諮詢專家顧問以及有關部門、組織等徵求意見。第四十二條 各機關、組織和公民提出的意見送法制工作委員會,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意見整理後送法制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