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為了加強立法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地方立法中的顧問作用,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
  • 通過時間:2015年10月16日
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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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常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法工委負責組建立法專家庫,組織專家參與立法工作,具體承擔專家的日常聯繫、管理與組織等工作。
第三條 立法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
(二)在法學、城鄉建設和管理、規劃、環境保護、歷史文化、語言文字等領域具有較高造詣,或者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並在其工作領域享有較高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熱心地方立法工作;
(四)身心健康,能夠承擔相關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四條 立法專家在全省範圍內通過以下方式推薦產生:
(一)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推薦;
(二)市法學會、律師協會等社會團體推薦;
(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推薦;
(四)市直各相關單位推薦;
(五)專家推薦或自薦。
法工委對相關推薦人選組織審核,並徵詢專家本人意見,提出建議名單,報主任會議審定。
第五條 進入立法專家庫的專家名單,由法工委在常德人大網向社會公布。
立法專家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續聘任。
第六條 立法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需要,法工委適時調整專家庫成員。每屆立法專家庫屆滿前三個月,啟動下一屆立法專家庫的建立。立法專家因工作關係或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向法工委提出申請或由法工委提出建議,報主任會議同意後退出立法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立法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工委核實後,報主任會議審定,退出專家庫,並向社會公布:
(一)一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立法活動兩次以上的;
(二)一年之內,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完成交辦工作任務兩次以上的;
(三)泄露在立法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開的信息的;
(四)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影響職責履行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立法活動規定的。
第七條 法工委應當為立法專家履行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做好下列管理事項:
(一)建立立法專家工作檔案,及時記錄專家參與立法工作的情況;
(二)建立立法專家定期聯繫制度,加強與立法專家的聯繫溝通;
(三)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向立法專家寄送相關資料;
(四)主動掌握立法專家的活動情況。立法專家的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新。立法專家離開居住地半年以上,或者因故半年以上不能參加立法活動的,做好工作統籌安排;
(五)其他管理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可以邀請立法專家參與:
(一)擬訂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畫草案;
(二)重要立法項目的前期調研和論證;
(三)重要法規草案的起草、修改;
(四)法規草案和法規的評估;
(五)其他重要的立法活動。
第九條 邀請立法專家參與立法工作,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書面徵求意見;
(二)委託組織和參加論證會、座談會等活動;
(三)委託起草法規草案;
(四)委託研究具體的立法技術和法律問題;
(五)參與立法調研;
(六)其他方式。
第十條 立法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受委託單獨或者聯合組織開展立法調研;
(二)受邀請參加立法討論會、論證會、諮詢會等立法活動;
(三)對立法事項獨立提出建議和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四)按照服務量或者參與的立法服務次數獲取適當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 立法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立法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按要求參加立法活動,認真負責地完成各項工作;
(三)完成法工委交辦的其他立法工作任務;
(四)與立法工作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意見的獨立、公正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二條 立法專家在立法過程中,屬於應當迴避或不宜參與相關工作的,法工委應當及時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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