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規定

《鎮江市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規定》是鎮江市2016年通過的一項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7月28日
規定全文
(2016年7月28日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八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及時了解、掌握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促進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和執行,根據《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報告法規實施情況。
第三條法規實施滿二年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應當在兩個月內,將法規的實施情況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條法規實施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為:
(一)宣傳、貫徹法規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
(二)法規實施的基本情況及所產生的社會效果;
(三)與法規實施相配套的有關制度、措施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四)法規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主要制度的實施和執行情況;
(五)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解決對策;
(六)完善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不需要提交實施情況報告:
(一)一年內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過有關法規實施的專項工作報告的;
(二)一年內市人大常委會開展過執法檢查或者立法後評估的;
(三)列入市人大常委會下一年立法計畫即將修改的。
第六條法規實施後,就同一事項有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應當於上位法公布後兩個月內,將法規與相關上位法的銜接情況,以及是否修改或者廢止法規的意見和建議,書面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法規實施後,因形勢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法規或者法規的主要規定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第七條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根據本規定形成的書面報告應當以正式檔案的形式,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分送與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對口聯繫的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八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書面報告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查,對報告內容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法規實施單位重新報送。
第九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收到的報告進行綜合研判分析,作為聽取和審議法規實施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立法後評估以及將法規的修改、廢止列入年度立法計畫等工作的重要參考;必要時可以對報告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論證,提出處理意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十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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