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地方性法規案審議工作辦法》是在鎮江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地方性法規案審議工作辦法
- 通過時間:2017年5月26日
辦法全文
(2017年5月26日鎮江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活動,完善審議工作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的工作程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堅持科學、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則,遵循法定程式,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議法規草案的議案;
(二)法規草案文本;
(三)法規草案的說明;
(四)立法對照表;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五條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提案人為市人民政府的,在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前,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其一般工作程式為:
(一)對法規案進行調研、論證;
(二)對提請的議案及法規草案進行審議或者審查;
(三)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審議或者審查情況的報告;
(四)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議或者審查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六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法規草案過程中,應當告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派員參加有關調研、論證活動。
第七條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法規案的重點內容是:
(一)制定或者修改、修訂該法規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和本市實際;
(二)法規草案是否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否存在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的傾向;是否符合相關專業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
(三)政府行政權力與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的設定是否合法、合理;
(四)設定的法律責任是否合理適度;
(五)立法條件是否成熟,是否可以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八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可以邀請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九條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出審議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並提交法制委員會。
審議或者審查意見的報告應當包括:
(一)對法規草案的總體評價;
(二)調研論證和審議審查的基本情況;
(三)立法必要性與可行性的論證情況;
(四)對法規草案合法性、與本省的相關法規銜接情況的分析和評價;
(五)法規草案中存在問題的分析和修改建議。
第十條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三日前,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將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必要的參閱資料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閱讀法規草案和相關參閱資料,做好審議準備。
第十一條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在分組會議上宣讀法規草案全文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明確觀點,提出理由、依據和修改建議,圍繞下列重點進行審議:
(一)法規草案是否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
(二)法規草案是否符合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三)法規草案的具體規定是否恰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四)法規草案的體例、結構是否科學;
(五)法規草案的表述是否規範嚴謹、準確清楚、簡潔精練、通俗易懂。
第十三條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結束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審議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形成法規草案初次修改意見,連同法規草案、說明、立法對照表和立法參考等全部立法材料,在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五個工作日內移交法制工作委員會。
第十四條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全部立法材料及時送交法制委員會組成人員,組織開展論證、調研、修改,並負責法規草案修改稿、表決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法制委員會應當重點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特別是第一次審議中尚未解決的問題、重大分歧意見等,開展調查研究,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
審議結果的報告包括:
(一)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規草案的總體評價;
(二)法制委員會調研論證、徵求意見以及審議情況,法規草案修改稿的形成過程;
(三)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和結果;
(四)對法規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以及修改依據;
(五)修改中未採納的主要意見以及理由。
第十六條法制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負責人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常委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常委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經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第二次審議和第一次審議,一般間隔一次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條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市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可以邀請本市選舉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安排公民旁聽。
第二十一條提請市人代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依據《鎮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