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是指為待業職工提供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1)國營企業和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按照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月繳納的待業保險金。(2)將收繳的待業保險金存入銀行以後,由銀行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支付的利息。(3)地方財政的補貼,是待業保險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的補充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職工待業保險基金
- 定義:為待業職工提供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保險基金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是指為待業職工提供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1)國營企業和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按照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月繳納的待業保險金。(2)將收繳的待業保險金存入銀行以後,由銀行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支付的利息。(3)地方財政的補貼,是待業保險基金出現入不敷出時的補充部分。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是指為待業職工提供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1)國營企業和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按照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按月繳納的待業保險金。(2)將收繳的待業保險金存入銀行以後,由銀行按國...
職工待業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是為解決職工在待業期間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基金。其主要來潭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待業保險費。待業保險費按職工標準工資的1%繳納,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
企業分立、合併、破產時,應當首先清還所欠待業保險費用。第十條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實行市(地)、縣(市、區)統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決定。建立省、市(地)兩級待業保險調劑金制度,在當年收繳待業保險基金總額中...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法律規定 根據《...
職工待業保險是指職工因某種原因暫時喪失職業後在等待再次就業期間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三條待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由國家、集體共同負擔的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條職工待業保險的管理由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現...
第九條待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按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專戶。第十條待業保險基金由市地統籌,省適當調劑。暫不具備統籌條件的市地,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市地、縣(市、區)收取...
第三條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積累,合理髮放,調劑互助”的原則籌集。第四條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工作應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勞動就業等項工作相結合,統籌安排。第五條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所屬待業...
青島市和各區(市)勞動服務公司是轄區內職工待業保險機構,按許可權分工具體負責職工待業保險工作。第六條職工待業保險機構職責是:(一)負責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二)負責待業職工的登記、建檔、建卡。(三)負責待業...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待業保險費。第六條 待業保險費由企業和單位開戶銀行按本辦法第五條(一)項規定的標準,按月代為扣繳,轉入待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專戶。第七條 待業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項儲存,專款...
1、市屬各局(總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負責審定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全部職工月標準工資總額和每月應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各區、縣勞動服務公司負責審定區、縣屬企業、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和每月應繳納的職工...
(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應享受待業保險的其他職工。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職工待業保險工作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本地區待業保險工作規劃;(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和發放;(三)待業職工的登記、...
第二章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五條為保障集體企業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職工待業保險基金。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的原則籌集,具體來源包括:(一)企業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1.5~2%繳納職工待業保險...
(六)按照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享受待業保險的其他職工。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轄區職工待業保險工作的主管機關。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待業保險機構,具體負責待業職工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第...
第二章 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三章 待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四章 組織管理機構的職責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國有企業的勞動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全,制定本規定。第...
5.開除、除名和自動離職的固定職工。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籌集,按《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三條規定執行。企業每月應繳職工待業保險基金數額,由市、縣勞動服務公司審定後交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十條企業繳納的職工待業保險費,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第十一條待業保險費由企業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待業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專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待業保險...
凡在退休前未領取過待業救濟金的職工,退休時其個人繳納的待業保險費連同利息一次退還給本人。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繳納的待業保險費連同利息隨同轉移。第五條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由地、市、縣分別籌集,除上繳省10%用於全省調劑使用外...
第八條 企業繳納待業保險費,由其開戶銀行根據企業所在地待業保險管理機構填寫的繳款通知書代為扣繳,轉入待業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企業不按時繳納待業...
勞動人事部關於銀行、保險系統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繳納和契約制職工養老金統籌問題的復函是1987年5月由勞動人事部發布的復函。中文名 勞動人事部關於銀行、保險系統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繳納和契約制職工養老金統籌問題的復函 時間 1987年5月11日...
財政、審計部門應對待業保險基金收支進行監督。第十條 待業保險基金及其按規定提取的管理費不計征各種稅、費。第三章 待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條 待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一)待業職工待業救濟金;(二)待業職工在領取待業救濟金...
五、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在保證用於待業職工的生活救濟、醫療補助的前提下,可以用於待業職工生產自救和開闢就業門路。對接納待業職工的單位,可給予一定的補償,其金額不超過待業職工本人應領取的待業救濟金;對企業富餘職工留廠待業開展多種經營...
第七條待業職工重新就業、升學、參軍、離休、退休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就業服務機構要收回《待業職工手冊》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機構。第八條待業職工在省內遷移時,按省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建立...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五)被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六)被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的其他職工。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一條 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國營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包括固定工、契約制工人、計畫內臨時...
《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管理問題的通知》是1987年4月在勞動人事部的發布的通知。中文名 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養老基金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管理問題的通知 時間 1987年4月24日 發布單位 勞動人事部 內容 退休養老...
職工待業救濟金是指職工待業期間領取的救濟金,屬於待業保險基金的一部分。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以下辦法發放: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在宣告破產和宣告...
待業保險費 待業保險費是管理費用的組成部分,它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的待業保險基金。待業保險費的提取有助於加強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也是我國企業為職工權益所保證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六)被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的其他職工。第三條 企業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職工待業保險費。待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者結餘較多...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2.利息收入,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或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