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2.07.20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7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7月20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2.07.20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在1994.01.26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完善我省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我省...
第二十九條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1994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安徽省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職工失業保險是指職工因暫時喪失職業後,在等待再次就業期間,獲得救濟的...
8、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1992年7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發布1997年被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審計暫行辦法〉等規章的決定》明令廢止...
7、安徽省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補充規定(省政府令第35號)。8、安徽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45號)。9、安徽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6號)。
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是對國營企業職工實行的強制性、福利性和保障性為一體的社會保障制度。享受待業保險人員範圍包括: 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 (包括國家機關、事業...
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待業職工,向企業所在地的待業保險機構辦理待業登記後,方可領取待業救濟金。第十二條 待業職工領取待業救濟金的期限,根據待業職工待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時間確定:(一)待業職工待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
失業保障制度最早由比利時在1901年建立,隨後的幾年,法國、丹麥、挪威等國也相繼建立了失業保障制度。我國的失業保障制度建立於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只保障四種人: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瀕臨販產的企業...
關於要求金融系統統一自籌管理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基金的問題。根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待業職工的管理和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金的籌集、支付等問...
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業經全國省長會議討論修改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第十八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開展技術培訓,建立職工技術等級積崗位考核制度。其各類專業人員的職稱,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評定。第十九條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和待業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
國務院關於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業經全國省長會議討論修改和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同時,一些企業因經營不善、缺乏競爭活力,不可避免地走向破產或瀕臨破產。為適應國營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勞動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職工失業後的基本生活,1986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以此為標誌,我國的失業...
建立和完善職工待業保險制度。待業保險對象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和使用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逐步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切實加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審計,保險基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工會、銀行等...
職工待業救濟金是指職工待業期間領取的救濟金,屬於待業保險基金的一部分。待業救濟金,以職工離開企業前兩年內本人月平均標準工資額為基數,按以下辦法發放:宣告破產的企業職工和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減的職工,在宣告破產和宣告...
“保基本”是相對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應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3)多層次。就是社會保險除了基本保險之外,國家還鼓勵和支持建立補充保險(如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等)和發展各類商業保險,以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