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在1994.06.22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6月22日
- 頒布單位: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在1994.06.22由淮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淮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淮南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規定適用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
淮南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條例 (2004年6月16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
第一條 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
淮南市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管理中心隸屬於淮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務院(90)78號、市編委(90)48號、淮編[2006]3號檔案規定,承擔有關行政職能。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等工作;按...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
私營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勞動契約,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試用期職工應依法發給勞動報酬。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滿未實現再就業的,與企業解除勞動契約。原企業要及時為其出具相關證明,告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
(十三)養老保險科 研究擬定養老保險地方性法規、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費率、個人帳戶管理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負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退休、退職待遇的審批;負責...
江蘇省職工失業保險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勞動制度,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實行企業...
2、堅持與政府的聯繫會議制度,對有關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職工民眾的願望和要求,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參與協調企業勞動關係、做好勞動保險和調處勞動爭議...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同時廢止。”條例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 為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深化勞動制度改革,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四川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是1994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一項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保障職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結合四川...
《南寧市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是1998年5月27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條例。發布信息 (1998年5月27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8年11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
現將《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滯納金、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四)財政補貼;(五)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來源。第九條 用人單位按全部勞動者(國有企業不...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失業職工是指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並在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職工。第五條 市勞動行政...
《河北省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在1994.07.1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
(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僱傭的城鎮職工;(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市人民政府規定,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第三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職工(以下統稱失業職工),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
《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在1994.06.0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企業的勞動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