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於1996-05-14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
- 外文名:Worker unemployment insurance regulations in guangdong province
- 發布日期:1996-05-14
- 發布單位:81902
- 生效日期:1996-07-01
- 發布文號:粵府[1996]4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於1996-05-14發布
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於1996-05-14發布檔案通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1996〕42號)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現將《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發給...
項所指“適當職業”是指排除以下情形以外的職業:(一)該職業與被保險人的能力不相適合;(二)接受該職業必需變動住址,而這種變動有困難者;(三)就業單位提供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5月14日頒布的《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廣東省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省政府1996年5月14日以粵府〔1996〕42號文發布)作如下修改:1.第三十條修改為:“單位逾期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通知其開戶銀行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0.5%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基金;拒不繳納者,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號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於2013年11月2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1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2002年7月...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勞動契約制職工、聘用制幹部和城鎮臨時工的失業保險也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廣州市勞動局是廣州市職工失業職工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第四條 失業保險必須堅持保障基本生活和促進重新就業並重的方針,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生產自救...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新業態從業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及待遇核發工作,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權益,根據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健全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
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於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並於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保證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根據國家有...
【內容簡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於2002年7月25日審議通過,10月1日正式執行。其共分為八章,主要規範了失業保險工作、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發放工作標準等等。同時還詳細說明了必須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如發現違法條例現象必須承受法律責任。最新動態 2013年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調 從2013年5...
根據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現就廣東省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 全文 一、關於申領對象 《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即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但不具有本省戶籍、要求不在參保地按月享受...
法律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三)財政補貼;(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
《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是一則檔案,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發布。檔案發布 註:本法規已於2003年9月26日失效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1號)《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六日通過,現予公布,自...
繼續實施穩崗補貼政策,按照國家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相關精神及《關於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5〕54號)等規定,實現全省統一實施範圍、實施條件和補貼標準的穩崗補貼政策。統一失業保險技能補貼政策,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經2014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11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6章程48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
《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於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經辦規程》創新了服務模式,省級統籌後,全部業務事項實現全省通辦。業務辦理待遇審核不超過5個工作日,鼓勵有條件的地市秒批秒辦。發展歷史 2022年6月27日,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官方網站獲悉,《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
第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具體生疏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執行。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照特區...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範圍...
(一)繳費基數: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計征。並要求與養老等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相一致。(二)繳費比例:按3%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農民工個人不繳費。(三)征繳辦法:按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通知》(粵府[2002]1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檔案。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8號 《失業保險條例》,已經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策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
失業保險金扣繳醫療保險費後低於我市市區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執行:其喪葬補助金標準為3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供養的...
第一條 為健全我市醫療保障制度體系,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生育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粵府令第287號)等有關...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對部分檔案予以廢止和明確實施期限的公告》規定,粵勞社函〔2008〕1789號文於2023年6月30日到期。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相關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在《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徵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789號)...
我省從2000年1月起,已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5項險種的登記、申報、核定、繳納等征繳程式、模式仍按照《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徵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789號)執行,也即是由用人單位自行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