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是2003年6月26日韶關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韶關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03年6月26日
【發布單位】韶關市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3-06-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韶關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市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和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及《韶關市社會保險(地)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韶市辦聯[2002]54號)等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統籌的範圍、項目
我市對所轄縣(市)的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即:統一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統一待遇享受項目和計發辦法;基金實行統一管理。
二、基金的征繳
(一)繳費基數: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當參加失業保險職工的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總額計征。並要求與養老等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相一致。
(二)繳費比例:按3%的比例繳納,其中單位繳納2%,職工個人繳納1%;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三)征繳辦法:按省政府《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通知》(粵府[2002]1號)規定執行。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項目及計發辦法
(一)失業保險金:統一按我市市區最低工資的 80%發放。失業保險金的享受期限按《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計算。
(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凡符合條件按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範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各縣、市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掛鈎),並按基數的8.5%的繳費比例繳納,其中原由用人單位按6.5%的繳費比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原由職工個人按2%的繳費比例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從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補助標準為3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各縣、市的補助標準與其繳費基數掛鈎);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撫恤金的標準為6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各縣、市的標準與其繳費基數掛鈎)。
(四)農民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放;以後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工資的1%。
(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免費職業介紹和一期免費職業培訓,免費標準及申領、撥付辦法按《廣東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粵府[2002]38號)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申領和撥付辦法的通知》(粵勞社[2003]61號)的規定辦理。
四、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
失業保險金按屬地管理原則,通過銀行代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對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符合條件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將其失業保險金劃入其銀行帳戶(屬農民工的,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按《韶關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六、建立個人繳費記錄
各縣(市)應在實施全市統籌前,按照勞動保障部《關於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勞社部函[2002]69號)的要求,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
七、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從2003年7月1日起執行。
八、本辦法由韶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