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

《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是為了明確社會保險費徵收做到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徵繳和各項待遇正常發放,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促進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規範、安全,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3年10月23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三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各地級以上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廣東省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20〕53號)等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和省稅務局共同制定了《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3年10月23日

內容全文

根據《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廣東省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粵人社規〔2020〕53號)等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和省稅務局研究制定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如下。
一、基本原則
社會保險費徵收做到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徵繳和各項待遇正常發放,有利於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利益,有利於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規範、安全。
二、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三、徵收的具體程式
(一)繳費、參保登記
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繳費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繳費登記信息辦理參保登記。
本辦法實施前已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的單位,有關信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給稅務機關。
(二)申報
社會保險費當月申報當月繳納,按月計征。
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調整、增減變動和基本信息變更申報,包括參保單位因撤銷、合併、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變更或註銷申報,並將申報信息傳遞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依據稅務機關傳遞的明細信息進行登記。
(三)審核(核定)
稅務機關負責根據社保政策對參保單位和個人進行社會保險費繳費項目核定。核定內容包括:繳費基數、繳費人數、費率和險種等。
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不實,由稅務機關按規定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徵收、劃解
稅務機關應在每月底前完成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並及時將已征費款按險種劃入各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費徵收過程中所需要的各種表證單書,統一由稅務機關負責提供。
(五)追欠、查處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後(2000年起),參保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負責追收。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前(1999年底前),參保單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催繳,並提供欠費單位詳細資訊,具體由稅務機關徵收。
稅務機關負責對參保單位未按規定參保、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核。
稅務機關追收欠費、稽核的有關數據應在當月底前匯總後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
(六)記賬
稅務機關應實時將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入庫各環節的相關信息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根據稅務機關傳遞的單位和個人繳費明細信息建立單位和個人保險賬戶,按月記錄、核算個人賬戶基金。稅務機關於次月5日前,將已確認繳入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費分地區、分險種編制《社會保險費實收月報表》,連同繳入財政專戶的劃繳憑證(複印件)提供給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進行基金財務會計記賬。
四、爭議處理
參保單位因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追繳、查處等行為發生行政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負責處理。
參保人無法按規定領取社保待遇的行政爭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處理。
五、參保擴面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保部門、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等負責編制本地區社會保險參保擴面計畫草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等審核後按規定下達。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工作。
六、附則
本辦法從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3年7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和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2008年11月,原省勞動保障廳、省地稅局聯合出台《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徵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789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對部分檔案予以廢止和明確實施期限的公告》規定,粵勞社函〔2008〕1789號文於2023年6月30日到期。為進一步做好社會保險費徵收相關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省稅務局在《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徵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粵勞社函〔2008〕1789號)基礎上,修訂印發了《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險費稅務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18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基本原則
明確社會保險費徵收做到分工清晰、權責分明、嚴密高效、運行有序,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徵繳和各項待遇正常發放,切實保障參保單位和個人的利益,促進社會保障業務管理的規範、安全。
二、關於適用範圍
明確我省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征繳適用該辦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適用該辦法。
三、關於徵收的具體程式
明確繳費和參保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和劃解、追欠和查處、記賬等六個具體環節的部門責任,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受理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審核(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徵收社會保險費等征繳環節由稅務機關負責,並由稅務機關做好追欠、查處相關工作。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依據稅務機關傳遞的明細信息進行登記,並做好基金財務會計記賬等相關工作。
四、關於爭議處理
明確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在爭議處理方面的分工。參保單位因繳費登記、申報、審核(核定)、徵收、追繳、查處等行為發生行政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負責處理。參保人無法按規定領取社保待遇的行政爭議,由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處理。
五、關於參保擴面
明確各市人社、醫保、財政和稅務等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社會保險參保擴面計畫草案,省人社廳、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等審核後按規定下達。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參保擴面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