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精神,現就我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源市醫療保障局 河源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
(一)適用對象。
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下簡稱“社保費”)減免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二)企業類型劃分。
企業類型由社保費徵收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用人單位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可於2020年3月底前向當地社保費徵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保費徵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保費比例。
(三)實施時間和減免辦法。
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後符合享受免徵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單位繳費予以免徵;大型企業及其他單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單位繳費減半徵收。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四)減免享受及業務申報。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徵收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免申請退回用人單位。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享受減免徵收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參保人應繳未繳的個人繳費金額,待其補繳到賬後計入個人賬戶並計算利息。
(五)待遇發放。
疫情期間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社保待遇由社保經辦機構正常發放。
1.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延繳的,對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延繳前的繳費情況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待延期繳費實際繳納到賬後視同正常繳費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待遇差。用人單位可優先為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2.工傷保險待遇。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減免或延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在用人單位按規定減免或延繳失業保險費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延繳時間核定為繳費月數。
(六)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發放、足額調撥的原則,省級統籌基金將加大調撥安排力度,對企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基金缺口給予保障,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要合理使用失業保險累計結餘基金,彌補因減免和延期繳費政策實施出現的基金缺口,確保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就業各項支出按時足額支付。
二、降費徵收、延繳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繼續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根據《關於印發河源市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號)要求,除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用人單位階段性降費政策繼續執行至2021年4月30日。
(二)實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延繳政策。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用的,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確保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補繳人員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三、管理服務
做好減免、延繳期間統計和參保人的個人權益記錄工作,加強數據監測,做好數據分析。督促參保單位按要求如實進行社會保險費申報,便於準確核定減免金額,防止參保單位虛報瞞報漏報,確保參保人待遇不受影響。推行社會保險公共服務事項“不見面”辦理,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網上辦理社保業務、查詢業務進度和結果,減少現場辦理;加強信息技術保障,優先處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業務需求,及時調整業務信息系統,確保系統平穩運行。加強風險防控,適時開展稽核檢查,重點對企業通過拆分、新設等手段騙取減免資質等行為進行監控。
四、部門職責
(一)人社、醫保部門。保障減免期間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社保待遇正常發放。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重點解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內容,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社保經辦機構會同稅務部門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基金保障,按基金撥付程式及時撥付基金,確保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三)稅務部門。根據粵人社發〔2020〕58號檔案中關於企業劃型相關政策進行企業類型劃分,及時共享企業劃型信息,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免申請推送用人單位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退費數據給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退費。做好階段性減免和緩繳社會保險費的數據統計和分析工作。
五、工作要求
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的重大舉措,各縣區務必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全面準確把握國家和省的減免和延繳政策,按照市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實,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職盡責,加強溝通協調,把好事辦好;要主動解讀政策,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政策效應。各縣區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要及時研究並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反映。
本方案實施日期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如國家和省作出政策調整則按國家及省的政策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河人社規〔2020〕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東新區管理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河源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各縣區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研究並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反映。
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河源市醫療保障局
河源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河源市稅務局
2020年3月25日
政策解讀
為切實緩解企業當前生產經營遇到的困難,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支持穩定企業和擴大就業,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精神及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醫保局、財政局、稅務局近期聯合印發了《河源市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方案》,主要採取“免、減、延、緩、保”五方面措施,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具體如下:
一、什麼是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分為階段性減征和階段性免徵社會保險費兩種情況。
適用對象是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的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各類社會組織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為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對象(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按規定享受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單位繳費(以下簡稱“社保費”)減免政策。個人繳費部分不享受減免政策。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不屬適用對象。
針對中小微企業,主要是“免”。中小微企業、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劃型後符合享受免徵政策的,免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對大型企業、各類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採取“減”。減半徵收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單位繳費。減免政策執行期為費款所屬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國家規定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
二、如何劃分企業類型
企業類型由社保費徵收機構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確定的名單進行劃分。用人單位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可於2020年3月底前向當地社保費徵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社保費徵收機構進行確認,重新劃分企業類型,調整和確定減免社保費比例。
三、什麼是延繳緩繳
階段性減免政策期間,享受減免政策後仍無力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0〕12號)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的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享受減免徵收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可延期繳納。延繳期間參保人應繳未繳的個人繳費金額,待其補繳到賬後計入個人賬戶並計算利息。
四、如何享受減免政策
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期間,各用人單位仍應依法向社保費徵收機構申報繳費,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用人單位是否符合享受減免條件由社保征繳機構負責確認,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免填單、免申請,在申報繳費環節自動享受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免申請退回用人單位。
五、減免期間的待遇發放
企業享受減、免社保政策期間員工各項社保待遇不受影響,照常發放。
1.養老保險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各項待遇。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延繳的,對申請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延繳前的繳費情況核發養老保險待遇,待延期繳費實際繳納到賬後視同正常繳費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補發待遇差。用人單位可優先為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
2.工傷保險待遇。已辦理參保繳費登記且按規定減免或延期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參保職工在減免或延繳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3.失業保險待遇。職工在用人單位按規定減免或延繳失業保險費期間,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其延繳時間核定為繳費月數。
六、降費徵收、延繳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由於目前我市城鎮職工醫保基金累計結餘達不到《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文中規定的“2020年2月至6月,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累計結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的前提條件,因此,暫不執行2020年2月至6月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政策,只執行繼續實施階段性降費和繼續實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延繳政策。
繼續實施階段性降費政策。根據《關於印發河源市進一步促進就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號)要求,除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其他用人單位階段性降費政策繼續執行至2021年4月30日。
繼續實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延繳政策。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用的,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調整,確保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補繳人員個人權益不受影響。
方案實施日期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如國家和省作出政策調整則按國家及省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