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3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一條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簡稱共濟基金)的徵收範圍:凡在汕頭經濟特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
2、《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3、《汕頭經濟特區外來施工企業管理規定》(汕府〔1996〕21號) 4、《關於〈汕頭經濟特區旅館業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辦法〉的批覆》(汕府函〔2000〕82號) 三、...
其中共濟養老保險費的徵收辦法仍按《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徵收試行辦法》執行。第五條國有、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稅務征管...
《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通知發布 2022年12月1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
全省統一執行《關於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規定的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地方養老金、離休幹部護理費、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
重病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 1月1 日起實施。2000年11月29日市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六條 特區建立職工社會勞動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保證職工參加社會勞動保險。第七條 深圳市、珠海市勞動局、汕頭經濟特區勞動局(以下簡稱市(特區)勞動局)是所轄特區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深圳市...
(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辦法》全面拓寬新業態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渠道,取消參保門檻,取消外省籍和本省跨市流動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參保年限等限制條件,為異地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大開參保方便之門,極大增強了制度吸引力。這意味著,法定勞動...
為貫徹執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決定對《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通過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集體勞務輸入到本市工作的非...
第九條 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
1989年01月01日起,依據《國務院關於調整經濟特區和三個試點行業外匯留成比例的復函(國函〔1988〕124號)》,汕頭經濟特區除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機電產品和軍品仍實行自負盈虧、全額留成外,其他一律實行自負盈虧、“倒二八”分成(即留...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其養老保險費個人帳戶部分的補交標準為:調入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1%×1992年8月1日至...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經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 《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8年10月27日通過《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近年來,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各省(區、市)已全部出台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城鎮職工和農民工在本省內城市間流動就業。解決好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跨省轉移接續問題,對於更好地保障流動就業人群的權益,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社會...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 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做好《暫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市執行〈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直屬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負責經辦市區、中央和省駐汕行業單位的養老、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