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市執行《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市執行《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在1998.01.04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市執行《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01.04
  • 實施時間:1998.01.04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珠海市執行〈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議暫停執行《廣東省珠海經濟特區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規定條款的議案。鑒於珠海市被國家和省確定為全國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點城市之一,以及國務院已確定統一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比例,茲決定:在珠海市進行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試點期間,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該市根據國務院規定精神制定的《珠海市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珠海市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比例按《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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