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1.26
  • 實施時間:2011.01.01
(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經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11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11月26日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經濟特區法規進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
1、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工作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森林防火管理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珠海市珠海保稅區條例》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政府鼓勵投資者在保稅區舉辦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並給予優惠待遇。”
2、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保稅區內機構的外匯收支,依照《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3、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在保稅區內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設立的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依法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
4、刪去第四十五條。
5、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保稅區企業、機構、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海關或者保稅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三、《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以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註冊登記成立的經營性經濟組織。”
2、將第十條修改為:“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私營企業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
四、《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將第五條修改為:“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的綜合管理工作。”
2、將本法中的“建設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3、將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作業服務或者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刪去第五十八條。
五、《珠海經濟特區人民調解條例》
刪去第五十一條。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等部分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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