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在2012.09.17由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9.17
  • 實施時間:2012.11.01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2年5月30日通過,2012年7月26日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7日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會保險基金”。
三、將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四條中的“稅務部門”修改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四、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四條中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審計情況報市人民政府,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有關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將第二十一條中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對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的行為”修改為“對非法轉移、隱匿、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有關主管部門”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20726(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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