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的決定》已由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2年5月30日通過,2012年7月26日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
  • 類型:地方檔案
  • 施行時間:2012年11月1日
  • 時效:有效
修改決定,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金的監督,第三章 法律責任,第四章 附則,修改的決定1,

修改決定

廣東省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第2號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會保險基金。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公開原則。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行行政監督。
市財政、審計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監督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分析評估,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益情況、資產質量、基金結餘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三條 市審計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審計情況報市人民政府,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財政部門進行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業務的執法檢查。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有關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和支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和檢舉。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偽造、變造、轉移、隱匿、刪改、毀棄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資料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非法轉移、隱匿、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應當制止,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1

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社會保險基金”。
三、將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四條中的“稅務部門”修改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
四、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四條中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五、將第八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市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七、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審計情況報市人民政府,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八、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有關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九、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由職能部門代表、工會代表、繳費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活動方式由章程規定,其章程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將第二十一條中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對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的行為”修改為“對非法轉移、隱匿、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有關主管部門”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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