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由汕頭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12月9日發布,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
- 發文機關:汕頭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汕府[1998]169號
- 發布時間:1998-12-09
- 生效時間:1999-01-01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由汕頭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12月9日發布,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及國家、省的有關規定而制定,由汕頭市人民政府於1998年12月9日發布,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發布單位】81914【發布文號】汕府...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徵收試行辦法 (1993年2月2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簡稱共濟基金)的徵收範圍:凡在汕頭經濟特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
第九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具體生疏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執行。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照特區...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於1998年1月4日發布,自1998年3月1日起生效。本條例共六章,共包括: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社會保險基金徵集;第三章 社會保險待遇;第四章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內容簡介 【發布文號】汕頭市人大常委會第13號 【發布日期】1998-01-04 【...
第十一條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職工工資中代為扣繳。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具體徵收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共濟養老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按月(季)向用人單位徵收,並按月(季)...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委託稅務部門徵收或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直接徵收。具體徵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執行。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減免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確因經濟困難,不能按照特區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
《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通知發布 2022年12月1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以及職工生育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維護...
《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在2000.11.29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對象能夠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抵禦勞動風險,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一種專項資金。中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
第六十四條 突發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災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範圍急、危、重病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 1月1 日起實施。2000年11月29日市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一)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二)對申報的繳費基數、人數與實際不符的用人單位開展實地核查;(三)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進行查處;(四)按照規定將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及時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五)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六)參與編制社會保險基金徵收...
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直屬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主要職責 一、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負責經辦市區、中央和省駐汕行業單位的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登記...
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誌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辦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條 社會養老...
第九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保持獨立完整,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基金預算按險種、不同制度和統籌地區分別編制。年度終了前,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綜合考慮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下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社會保險工作計畫等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由稅務...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職工權益是指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建立、存續、解除或者終止過程中依法享有的各種權益。用工單位是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解讀 ,《汕頭經濟特區...
汕頭經濟特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可以...
第十七條單位參加社會工傷保險後,應按時按量繳納社會工傷保險基金;經濟確有困難,不能發放職工標準工資(或社會人均標準工資水平)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生產經營情況、緩交理由、緩交時限和數額,經主管部門核定後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批。經申請並批准緩交工傷保險金的,發生工傷事故仍應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及...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被保險人,包括固定職工、契約制職工、臨時工、農民輪換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和從業人員、勞務輸出人員、港澳台商投資企業中內地戶籍員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籍員工,均應在單位所在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職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珠海經濟特區的社會保險制度,維護職工的社會勞動基本權益,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安定和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社會保險種類是:(一)計畫生育保險;(二)養老保險;(三)醫療保險;(四)工傷保險;(五)失業保險。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