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23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經1998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失...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
《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通知發布 2022年12月1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以及職工生育和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維護...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經1998年12月3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七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條例》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共濟養老保險費。其中共濟養老保險費的徵收辦法仍按《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徵收試行辦法》執行。第五條國有、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
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於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並於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保證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根據國家有...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區範圍內所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
(七)境外企業駐廈門代表機構及其中方員工;(八)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第三條 失業保險遵循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失業保險實行全市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基金的辦法。失業保險應當與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失業保險費用由政府、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失業保險...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種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 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職工。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
住所地不在城鎮,但已按公司法的規定規範運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參加失業保險,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無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本著自願的原則參加失業保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勞動...
(2007年8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9月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
第三條 條例所稱企業,是指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四條 條例所稱社會團體,包括由財政撥付經費的社會團體以及經費自籌、有專職人員的社會團體。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家機關,是指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機關的從業人員按條例參加失業保險。第六條 條例所稱事業單位,...
《成都市職工失業保險實施辦法》在1995.12.21由成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四川省企業用於工失業保險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
(三)醫療保險;(四)工傷保險;(五)失業保險。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珠海經濟特區工作的職工(包括職員、固定工、契約工、臨時工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所僱傭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工單位)。屬於國家編制,由財政全額撥款或者有軍籍的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另行規定...
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企業基本養老金統籌辦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制度和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市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辦法...
昆明市職工失業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1994年5月8日昆政復〔1994〕24號)第一條根據市政府第11號令頒布施行的《昆明市職工失業保險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必須每月預留失業保險費,並按季向失業保險機構交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範圍和標準為:(一)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
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和職工在參加失業保險期間,並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職工失業後可以依照本...
《陝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發布。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契約制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金扣繳醫療保險費後低於我市市區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由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失業保險基金負擔。(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按《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執行:其喪葬補助金標準為3個月的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供養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2012年7月5日 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決定廢止《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