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在1994.08.17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17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17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在1994.08.17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海南經濟特區的城鎮所有從業人員,不論戶籍在何地,均應當按條例參加失業保險。第三條 條例所稱企業,是指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生產、經營...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 (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
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中的“國家”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二、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城鎮下列用人單位...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
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支付勞動報酬,必須按照條例規定參加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以下簡稱生育保險),為本單位全部...
第一條 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各類內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無論採用何種形式支付或取得勞動報酬,都應當參加《條例》...
從2022年7月1日起,失業保險基金全省統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統收統支。1.賬戶設立。省財政部門設立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用於接收失業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人在本省就業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八條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徵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政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
經1995年6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根據《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海南經濟特區範圍內的所有城鎮從業人員,不論戶籍在何地,均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醫療...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12-31。條例全文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
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在遭受工傷事故、職業病傷害後獲得醫療、康復或基本生活費用,促進安全生產,預防工傷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下列人員:(一)企業...
二、有的委員提出,《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修正案草案正在審議,失業保險費率已在修正案草案中作了規定,不必在草案再作規定。有的委員提出,失業保險費率不必在決定中明確列出,可以在草案第二條中規定“失業保險費率按照...
(2013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外國人在本省就業的,根據...
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的《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予以廢止。條例頒布 (2001年5月31日海南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根據2008年11月28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關於修改〈...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已經省人大常委會一屆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鑒於我省各市、縣現行人事、勞動管理體制已不...
第二十六條 從業人員遷離本經濟特區時,個人帳戶的資金餘額退還本人,在本經濟特區內流動時,個人帳戶資金餘額應當轉移到遷入地區社會保障機構。記入共濟帳戶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也不轉移。第二十七條 從業人員失業期間,由失業保險機構...
《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予以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生工傷但尚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有關標準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政府令 第239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
(1991年11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待業保險制度,以保障職工在待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一)在特區註冊的企業;(二)與員工形成勞動契約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失業員工是指失去工作並辦理了失業登記手續的具有特區常住戶口的員工。第四條 失業保險應當...
條例全文 廈門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
為保障城鎮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的共濟能力,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特制定《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基金省級調劑辦法》。該辦法已經1995年12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7次...
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於1996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並於1996年10月29日公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保證失業員工的勞動權利,促進再就業。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