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3日汕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31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修正)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1997年12月23日汕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31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1997年12月23日汕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2月31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頒布單位汕頭市人大常委會。檔案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
《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規定》是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通知發布 2022年12月12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
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目 ...
汕頭經濟特區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徵收工作,保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按時給付,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和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
《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在1999.01.2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廣東省...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特區範圍...
汕頭市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1992年7月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一條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凡在汕頭市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工作,檢查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第四條 單位和職工均必須參加社會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應與職工安全工作相結合,工傷保險待遇應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二...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特區範圍內所有企業(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全體職工。第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
為貫徹執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決定對《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
第一條為保障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根據《汕頭經濟特區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簡稱共濟基金)的徵收範圍:凡在汕頭經濟特區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六條 特區建立職工社會勞動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保證職工參加社會勞動保險。第七條 深圳市、珠海市勞動局、汕頭經濟特區勞動局(以下簡稱市(特區)勞動局)是所轄特區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深圳市...
重病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市人民政府綜合協調解決。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8年 1月1 日起實施。2000年11月29日市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2001年1月10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5年6月28日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汕頭經濟特區勞動力市場條例〉的決定》(修正)。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勞務工必須按照《汕頭經濟特區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條例》規定辦理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契約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第二十一條 特區企業中的中國職工工資水平、工資形式、獎勵辦法,以及勞動保險、國家對職工的各項補貼,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的規定,由企業同職工簽訂契約。第二十二條 特區企業...
汕頭經濟特區個人獨資企業條例,2000年2月1日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鼓勵投資,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和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個人獨資企業健康...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
根據《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的決定》所示,該條例已被廢止。 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號)《汕頭經濟特區勞動力市場條例》已由汕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1年1月10日...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屬於國家編制,由財政全額撥款或者有軍籍的人員的社會保險辦法另行規定。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駐珠海經濟特區的中央、省屬企業(公司)適用本條例。在珠海經濟特區就業的外籍員工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員工是否參加社會保險,由該企業(...
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副處級事業單位,直屬汕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管理。主要職責 一、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制定的各項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二)...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經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 《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正。該《條例》...
》)。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汕頭全市後,新納入汕頭經濟特區範圍的區域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政策變遷 1980...
勞動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職工的雇用、解僱和辭職;生產和工作任務;勞動服務費和獎懲規定;工作時間和假期;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勞動契約應經特區(市)勞動局核准。第三條 深圳特區和珠海、汕頭兩市設勞動服務公司...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通過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集體勞務輸入到本市工作的非...
(2007年12月1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 根據2010年12月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汕頭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和〈汕頭市市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2010年11月25日汕頭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