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是汕頭市實施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7-01
- 生效日期:1992-07-01
《汕頭市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是汕頭市實施的細則。
《汕頭市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實施細則》是汕頭市實施的細則。【發布單位】81914【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2-07-01【生效日期】1992-07-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汕頭市企業職工社會工...
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所列所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和經費自收自支或差額結算的事業單位及其所屬全部員工、國家機關中的契約制職工、臨時工,無論隸屬關係如何,均要按規定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登記地、事業單位登記地或機關所在地參加...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在年老、失業、工傷、生育和疾病情況下獲得必要的經濟補償和物質幫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範圍...
《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1992年1月17日發布的規定。發布時間 (1992年1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92)9號發布)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企業職工因工傷殘後的基本生活和對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進行撫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向生產經營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照前兩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經辦工傷保險業務(以下簡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傷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第二章 工傷範圍及其認定 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
汕頭工傷認定由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與失業保險科受理。申請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
2019年8月,山東上調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標準。法律依據 2013年前 1、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2、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2013年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也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中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由誰負責】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
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函[2004]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現就條例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
今後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二)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按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執行。(三)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按《江西省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規定》執行。(四)企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企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可由企業(單位)經辦,也可委託省社保機構經辦。業務辦理 各...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條例》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共濟養老保險費。其中共濟養老保險費的徵收辦法仍按《汕頭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徵收試行辦法》執行。第五條國有、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
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建築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短期僱傭的農民工,應按項目(標段)參加工傷保險。用工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超過法定...
各地要認真組織本地區經辦管理系統的全體職工學習《規程》的具體內容,把握《規程》的精神實質和關鍵環節,熟練掌握《規程》的具體要求並認真落實到各項實際工作中。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集中開展具體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培養和提高工作人員嚴格依據規程開展服務工作的意識。要積極向企業和工傷職工...
養老保險科(農村社會保險科)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承擔審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市直參加...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我市行業基準費率為:一類風險較小...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執業醫師首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多點執業。二級以上醫院的全科醫生可以下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鎮衛生院從事多點執業,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經歷可視為醫師...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