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條例

汕頭經濟特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汕頭經濟特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條例》。2022年12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共七章節三十八條,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經濟特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法律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2月30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管理,促進基層醫療衛生事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城鄉居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特區範圍內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領導和建設,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可持續發展的相關政策,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全覆蓋。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展,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設定納入醫療機構設定規劃,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空間布局、設定原則和配置標準。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醫療機構設定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區(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協調相關部門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普遍達到國家規定的能力基本標準,部分達到推薦標準。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支持和配合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工作。
第五條  鼓勵二級以上醫院與區(縣)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建醫療聯合體。統籌推進縣域醫共體建設,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推進縣鎮村醫療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鼓勵區域內專科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專科聯盟合作體系,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科服務能力。
第二章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政府舉辦為主。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組織設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合理配置基層醫療衛生資源。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法參與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七條  設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鎮衛生院為主體,以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站為補充,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個鎮設定一所衛生院;
(二)按照每個街道辦事處或者三至十萬人口的標準設定一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人口規模超過十萬人或者服務區域較大的,可以適當增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設定社區衛生服務站;
(三)每個行政村原則上設定一所村衛生站;人口較多或者村衛生站難以覆蓋的行政村可以適當增設村衛生站,人口較少或者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以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定村衛生站,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不設定村衛生站。
第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核准的診療科目和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預防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確保醫療安全。
第三章 基層醫療衛生人員
第九條  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崗位設定管理制度和全員聘用制度,並按照規定特設全科醫生崗位。
第十條  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招聘高等院校醫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採取直接面試的方式。對全科醫生、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等人員可以按規定簡化程式進行招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公開招聘政府規定的臨床醫學等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應當具有高等院校相關醫學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連續工作滿兩年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的在崗人員,經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可以直接辦理聘用手續。
鼓勵和支持具有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到村衛生站工作。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定期免費進修和全科醫生培養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進修、培訓、繼續教育及學術交流。
市、區(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基層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培訓規劃,對基層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計畫,落實各級財政免費培養支持政策。
區(縣)衛生健康部門、培養院校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接受定向培養的人員簽訂協定,約定相關待遇、服務年限、違約責任等事項,接受定向培養人員應當全面履行協定約定的義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履約管理,促使各簽約主體全面履行定向培養協定。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院校醫學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優惠政策,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其薪酬待遇應當不低於在區(縣)醫療衛生機構中工作的同崗位醫療衛生人員。
第十四條  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基層醫療衛生人員補貼,加大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激勵力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年增長。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對鄉村醫生的相關待遇政策,並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等任務的鄉村醫生給予補助。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執業醫師首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多點執業。
二級以上醫院的全科醫生可以下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鎮衛生院從事多點執業,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經歷可視為醫師專業技術職稱晉升前基層服務經歷。具有全科醫學執業資格的鄉村醫生,可以上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鎮衛生院多點執業。
鼓勵和引導公立醫院在職和退休醫生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點執業。
第十八條  公立二級以上醫院應當以業務指導、技術支持、人才培養等形式對口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幫助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鼓勵和引導二級以上醫院專家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定期開設專家門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鎮衛生院、村衛生站開展業務指導。鼓勵和引導二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任職、參加坐診巡診和指導培訓。二級以上醫院的醫療衛生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任職、參加坐診巡診和指導培訓等情況,應當作為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的依據。
鼓勵和引導退休高、中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參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其開展服務提供便利,並給予相應的補助。
第四章 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疾病管理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並進行衛生監督協管;接收上級醫院轉診患者,向上級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制度,綜合運用醫療、醫保、價格等措施,管理和引導城鄉居民合理有序就醫。
分級診療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斷明確慢性病的患者首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日常治療。對於超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功能定位和服務能力的疾病,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患者提供轉診服務。
推進二、三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定向預約、轉診制度,建立便捷轉診通道,為基層轉診患者提供優先就診、優先檢查、優先住院等便利。
分級診療、轉診流程與管理規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城鄉居民首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
實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二級以上醫院不同檔次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和服務收費價格差別制。
第二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師應當執行首診負責制,準確、規範記錄診療情況,協助危重病人及時轉診。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推進信息化管理,通過區域醫療健康信息平台與二、三級醫院以及預防、保健等機構信息共享,逐步實現遠程病理、影像學會診和雙向轉診等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基本藥物制度,按照規定配齊和使用國家、省基本藥物目錄範圍內的藥品,執行基本藥物零差率政策。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基本藥物目錄外的慢性病患者醫保藥品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採購範圍。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醫保部門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上下聯動機制,最佳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的藥品品種和數量,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二級以上醫院用藥目錄銜接。
第二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常住居民建立規範並有效使用的健康檔案,建立城鄉居民電子健康檔案,負責健康檔案的維護、更新及管理。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健康檔案的管理,防止丟失,保護好城鄉居民隱私。
第二十七條  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自願原則與城鄉居民簽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實行差別化、個性化簽約管理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應當設定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區,為簽約城鄉居民提供集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中醫藥與健康管理為一體的宣傳、簽約、預約、全科診療、健康管理等連續性的個性化服務。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原則上採取團隊服務形式,也可以以個人為簽約主體。組建團隊提供簽約服務的,家庭醫生為簽約服務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團隊成員的任務分配和管理。
家庭醫生團隊應當將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有機整合,利用城鄉居民健康檔案,提供有針對性、防治結合、持續有效、綜合、個性化的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和約定的健康管理。
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民辦醫療衛生機構(含個體診所)參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二十八條  家庭醫生團隊提供簽約服務,除按規定收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包費用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包費用收費標準。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包費用由醫保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城鄉居民個人按規定共同分擔,符合醫療救助政策的按照規定實施救助。
第二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家庭醫生團隊的工作任務、工作流程、制度規範及成員職責分工,並定期開展績效考核,將簽約服務考核結果同家庭醫生團隊和個人的績效收入等掛鈎。
第五章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三十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應當設定專門的公共衛生機構,承擔本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有關工作。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承擔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人員編制不得低於編制總數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一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應當設定中醫藥綜合服務區,根據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提供與基本醫療、基本公共衛生相關的中醫藥與健康服務。鼓勵村衛生站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三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接種管理,按照國家免疫規劃、非免疫規劃和疾病預防控制的要求,對轄區內適齡人群開展規範化的預防接種服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預防接種相關工作。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經費投入機制。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業務用房,並承擔設備購置、人員、公共衛生服務及人員培訓和招聘等費用。
財政、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經費補償機制,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因惠民政策而減少的收入,按規定足額、及時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償。
對民辦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應當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基層醫療衛生信息化建設,運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醫療衛生資源共享,構建上下聯動的遠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實現各類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投訴舉報平台建設,拓寬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公眾通過“12345”投訴熱線或者“12320”公共衛生諮詢熱線投訴舉報醫療衛生行業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線索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核查和處理,向舉報人反饋相關處理情況或者處理意見,並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保密。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投訴工作的監督管理,完善輿情監測和處置機制。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城鄉居民個人健康信息的,由區(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直接責任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城鄉居民提供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鎮衛生院、村衛生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和診所等。
(三)家庭醫生是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註冊全科醫生(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醫類別全科醫生),具備能力的鎮衛生院醫師、鄉村醫生和中醫類別醫師;執業註冊為全科醫學專業或經全科醫生相關培訓合格、選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的在崗臨床醫師;經全科醫生相關培訓合格的中級以上職稱退休臨床醫師。
(四)家庭醫生團隊是指由家庭醫生、社區護士、公共衛生醫師(含助理公共衛生醫師)以及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醫師或者鄉村醫生等組成的醫療衛生服務團隊。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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