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工傷認定由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與失業保險科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工傷認定
- 承辦科室:汕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與失業保險科
- 收費:不收費
- 辦理地點:廣東省汕頭市長平路財政大樓7樓714
- 聯繫電話:0754-88645040
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法律依據,
申請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工商營業執照或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
3、傷(亡)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等;
4、勞動契約或事實勞動關係證明;
5、相關病歷材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書等);
6、職工工資表、考勤表;
7、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就業失業手冊及其他參保證明;
8、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交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當事人的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
9、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同時提交原件及複印件,原件校核後退回。複印件統一用A4紙複印,如單位申請,需加蓋單位公章。)
辦理程式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審查受理。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且符合規定要求,屬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辦理時限
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結果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等相關法規、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