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在1999.11.1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在1999.11.1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在1999.11.19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 頒布單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9.11.19 實施時間 1999.11.19 ...
第一條 為了貫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通過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集體勞務輸入到本市工作的非...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
一、標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修改為《〈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規定》。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進一步完善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
條例概括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 《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第一條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條例》所稱參加工作的時間是指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第三條 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修正。
修訂草案)5月27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首次審議《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修訂草案)》,擬通過特區立法授權政府採取“適時逐步過渡”方式提高繳費比例,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擬逐步提高至16%。
(三十九)《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實施細則(2002年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發布) (四十)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2002年7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2006年12月8...
21、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22、深圳經濟特區職業技能鑑定條例23、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4、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25、深圳經濟特區公證條例26、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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